對私教不滿意,健身課程能退嗎?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張天沿 發布時間:2020-09-29 瀏覽次數:750
2018年3月,原告A與被告B健身會所簽訂《入會契約書》、《私人教練練習協定》,在B健身會所購買減脂、康復等私教課程12份,課程總計506節,共付費108280元;原告另外還購買了12節游泳課,付費2160元。《入會契約書》、《私人教練聯系協定》背面均載明了《會員守則》,約定:會員簽署協議并繳清相關費用后,會員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要求退款,B健身會所在扣除相關合理費用后退還余款;在前述期限外,非本會所原因會員所繳納費用不予退款;如因會員個人原因不能進行鍛煉,會員可自行向第三方轉讓一次(僅限一次),會所按店內公示收取轉卡費用。2020年5月,A以B健身會所的私教未合理安排課程及健身器材等原因,導致原告腳部受傷,且私教離職、更替頻繁,在私教課程中進行課程推銷多過提供專業指導為由,要求解除雙方之間協議,退還剩余課時費用85501元。B健身會所對A主張的私教及游泳課時費用金額沒有異議,但不同意解除雙方之間協議。后因雙方未能就退款事宜協商一致,A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為服務合同,服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具備可強制履行性,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雖然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非因被告原因會員所繳納費用不予退款,但該條款是被告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且該條款排除了原告主要權利,故該條款無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入會費用、課程費用等合計85501元,被告辯稱為原告提供了運動禮包、專用工具、停車券等服務,根據雙方合同履行情況及被告可能負擔的相關成本,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入會費用、課程費用等費用共計76950元,對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群眾對健身服務的需求也不斷增長。各類健身機構紛紛推出五花八門的預付式低價折扣來吸引消費者,而健身服務中的一些風險也隨之而來。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健身預付卡時,一是要謹慎地甄別健身機構的資質,選擇規模較大、設備齊全、信譽良好的企業;二是仔細閱讀健身機構提供的協議,注意口頭承諾應落實到協議中,并且審查協議是否存在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者加重消費者的責任、規避健身房責任的內容;三是支付服務費用時,注意向商家索要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票據,如遇健身房違約、違規經營情形,及時留存書面證據,以便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健身服務,切忌盲目跟風、沖動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