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塘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精神?。ň駳埣玻┤藛T致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經前期工作和多次組織訴前調解,該案調解成功當天即當場履行,受害人當庭獲得賠償款,案件辦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

2020年2月14日,在某小區,安保人員沈某在小門門口對進入小區人員進行疫情防控檢查時,恰逢患有精神殘疾的許某獨自進入小區。許某正處于發病期間,因不配合檢查與沈某發生爭執,并將沈某毆打致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雙方多次在轄區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均未協商一致。

沈某于2021年6月21日訴訟至相城法院,該案依法進入訴前調解程序。法官助理楊初易經了解案情,與各方進行數次溝通后,及時組織沈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許某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宋某進行充分協商,并在邀請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參與的情況下,雙方于7月20日達成調解協議并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后宋某當庭向沈某支付了賠償款共計現金78000元。至此,一起精神殘疾人員致人損害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近年來,精神病人致害案件屢有發生。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編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對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盡到監護職責,盡量不要讓精神病人獨自出門,以防發生傷人事件。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的,也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