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轉讓宅基地 遇拆遷反悔難支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吉昱凡 何培妮 發布時間:2020-08-05 瀏覽次數:787
17年前,吳某轉讓宅基地給工廠同事熊某,遭遇拆遷后卻反悔欲重新要回。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認定多年前轉讓協議真實有效,判決駁回吳某返還宅基地的訴求。
無力建房談轉讓
吳某與熊某曾為海安某塑料廠同事。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塑料廠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利用企業資金劃撥土地后無償分配給職工自費建房。吳某向單位申請后獲得可供建造二上二下樓房的宅基地,并打下了兩間房屋的地基。但由于吳某家庭經濟困難,施工未能繼續進行。
1994年9月17日,吳某和熊某在廠方代表的見證下簽訂協議,約定將吳某所有宅基地中一上一下的樓房面積給熊某建房,熊某補貼給吳某打地基和底層圈梁的費用3100元。吳某則由廠部另外安排一間一廚供其使用。
2003年9月22日,吳、熊二人又找到塑料廠領導作為見證人,再次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協議中,吳某以400元將剩余的一上一下樓房宅基地轉讓給熊某建房。2007年,熊某在該宅基地上建成一上下房屋。
遭遇拆遷鬧官司
2018年,熊某先后建造的兩上兩下樓房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圍,簽訂搬遷補助協議后,該房屋被拆除。得知這一拆遷消息,吳某心有不甘,提起訴訟,要求熊某把兩間宅基地還給他。
訴訟中,吳某承認收到400元,但認為第二份協議系熊某偽造,不認可其真實性,協議內容也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表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根據證據規則,當事人需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吳某和熊某為塑料廠同事關系,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均經單位同意,有廠方領導見證,是當事人的意愿,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協議真實有效。盡管原告吳某聲稱第二份協議有偽造嫌疑,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因而,原告吳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守住道德底線
法官提示:本案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真實性問題。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對意思表示問題,我國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以及剛剛頒布的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很多時候,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綜合判斷的結果,甚至可從多種客觀因素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方面。從本案的各種因素來看,應認定第二份協議反映原告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吳某承認收到第二份協議約定的400元補償款。第二,雙方當事人原企業領導證實雙方簽署過第二份協議。第三,被告熊某在相關宅基地上建房已達13年之久,原告吳某作為同廠職工,不可能不知曉相關情況,但其長期未提出任何異議,從側面表明第二份協議不違反其主觀意愿。綜上,第二份協議符合原告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其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便第二份協議存在一定的添改問題,由于其從根本上而言不違反原告吳某的真實意思,也應確認其法律效力。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難以立足,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近年來,拆遷行為發生后,不少當事人對數年前甚至幾十年前的房屋買賣協議提出反悔,絕大多數理由都不能成立,有些純粹是利欲熏心所致。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人活在世上不光要遵循法律,而且要守住道德底線,否則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