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侵權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陸文君 發布時間:2020-01-07 瀏覽次數:679
豆瓣醬作為一種調味品,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使用,而“郫縣豆瓣”歷史悠久,在豆瓣醬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頗受消費者的喜愛。那么,市面上的郫縣豆瓣醬都是正宗的嗎?近日,吳江某食品商行因銷售侵害郫縣豆瓣商標權的商品,被訴至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郫都區食品工業協會是由原郫縣人民政府組建的社會團體法人,代表原郫縣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地理商標,系第1388982號“郫縣豆瓣”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2008年,郫縣豆瓣傳統制作技藝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9年,“郫縣豆瓣”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經原告調查發現,吳江某食品商行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與“郫縣豆瓣”注冊商標相同的豆瓣產品,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計費用5萬余元。
被告辯稱,其銷售的產品有自己的“豪口福”商標,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且有進貨的合法來源,原告要求賠償金額過高。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郫縣豆瓣”商標,“豪口福”商標并不突出顯著,未起到區分商標來源的作用,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合法來源。
最終,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被告愿意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0余元。
法官提醒,某些商品雖然擁有注冊商標,但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仍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害。銷售者若主張合法來源抗辯,需要充分舉證證明。因此,銷售者需審查供應商的資質,以合理價格購進商品,進貨時也盡量簽字正規供貨合同,送貨單上也要注明進貨的物品名稱、型號等,單據則要有供應商的蓋章。否則,若因侵權被訴至法院,銷售者仍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