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為何畏權畏勢不畏法?
作者:唐聞聲 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2-11-26 瀏覽次數:1086
廣州一名城管隊長王寶林任職期間收受賄賂人民幣共計432萬元、黃金制品500克,日前分別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王寶林說:“行賄人都是通過中間人來行賄,這些中間人都是有權有勢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話,得罪不起。”(《新快報》11月19日)
城管隊長王寶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經不住“糖衣炮彈”的誘惑,雖然其聲稱受賄有“被迫”的成分,但這種辯解絲毫不能改變其構成賄賂犯罪的定性,在法律面前更是蒼白無力,也不會博得公眾的任何同情。然而,王寶林的話外之音還是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
面對賄賂,王寶林存在收與不收兩個選項,也同時意味著兩種后果:收則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不收則得罪有權有勢之人,就會被穿小鞋、靠邊站,如果已有腐敗把柄,后果更是不堪設想。
王寶林在法律與權勢之間,寧可選擇違背法律,也不得罪權勢,固然有貪欲膨脹的因素,但更是“兩劣相權取其輕”的理性權衡。因為前者尚有逃脫法律制裁的可能,而后者的影響卻是立竿見影,直接關系到仕途甚至自由。這充分暴露出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更突顯了權力缺乏必要制約時釋放出的巨大負能量。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在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甚至可以拒絕執行。但現實中官員往往不敢得罪有權勢的領導,甚至還要違反原則與之保持一致。越界的權力對內使得法律規定的組織原則“空轉”,對外則被競相尋租,由此帶來的官商勾結又進一步加劇了腐敗。
實踐證明,權力超越法律不僅僅讓法律喪失權威,也會使官員在現實利益和上級權力面前“軟骨”,經受不住權力考驗的同時也頂不住來自更高權力的壓力。
在法治社會,無論是規范官員的個人行為還是上下級間的關系都應當以法律為準繩,而遏制權力的肆意妄為更需要以健全法律法規為基礎的制度構建。法律不僅要制裁官員,更重要的是要保護官員。只有真正樹立法治的權威,促進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才能從根本上抵制和消除官員畏權畏勢不畏法的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