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駕駛小型貨車的李某某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吳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

吳某某受傷后入住醫院進行治療,于11月份出院,后吳某某與李某某簽訂損害賠償協議,約定一次性賠償吳某某10000元,吳某某獲得賠償后,不得再向李某某及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后吳某某自覺病情嚴重,并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吳某某認為簽訂協議時對傷情存在重大誤解,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份協議。

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原、被告簽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約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與原告經司法鑒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的實際損失差距甚大,原告對損失金額存在重大錯誤認定,造成簽訂合同時的重大誤解,作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應當予以撤銷。

對于人身損害一次性賠償協議的撤銷與否的問題,當事人多基于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申請撤銷,此種情況應著重考慮一方當事人基于自身知識、經驗、信息及經歷差異是否對行為性質的認識與客觀實際存在重大差異,是否會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造成一方利益遭受較大損失,即當事人是否能夠合理預估自己的損失,是否對內容、形式及后果存在重大分歧的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