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昆山某景灣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接到業主求助電話,聲稱可能“有小偷試圖偷竊”,隨后幾名物業保安在小區里發現了形跡可疑的秦某某,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秦某某不幸溺亡。秦某某的家屬將蘇州某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余元。

    當天下午,業主陳某美一人在家,突然聽到有人在開門鎖的聲音,疑惑的她從貓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名男子也正從貓眼往里看,該男子黑色短發,穿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手里拎著一個黑色扁平的手提包。驚慌之下,陳某美將鑰匙從門內插進鎖眼,以防止陌生男子從外開門。對方眼看打不開門就離開了,因懷疑對方是小偷,陳某美便立馬給丈夫打電話,讓其通知物業調查核實。

    物業公司的兩名保安在接到電話后便前往核查,剛出門衛室就看到了符合業主描述身穿白衣、手拿包的男子,正從小區7幢方向往12幢跑,等他們追到12幢時,人已經不見了。業主劉某華聽到樓下在喊抓小偷,就從窗戶往下看,看到小區東面河里水草那里有一男子,當時小區的保安在岸邊多次對其喊“快上來”,過了一會該男子從河里爬到對面的橋上。這時橋上有一個人走過,保安就指著那個男的跟路過的人說“那個是小偷,抓住他”,該男子一聽就又跳到橋東面的河里,想往回游到橋上,但是在水里掙扎已經游不回去了。物業公司經理丁某強發現這名男子雙手胡亂拍打著湖面并沉進了河里,馬上跳入河中,但發現衣服太重,在水中將上衣、褲子脫下來放在木板橋上,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找,幾分鐘后感覺體力不支,看到有打撈水草的船經過,這名船夫一起救人,但也沒找到。不久,110和120趕到,男子被從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體征。事發后,多名目擊事件的業主均證實,沒有看到物業工作人員暴力毆打被追趕者。公安部門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分別裝有珍珠耳釘、戒指、項鏈等物品及部分現金。當天晚上六點,該小區的另一業主向警方報警家中丟失了1萬元現金及價值2500元的購物卡。

    秦某某的家屬認為秦某某在小區正常行走,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為,物業工作人員前有“追趕”,后又“見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理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秦某某當日“盜竊”被發現后為躲避法律責任,在沒有任何人員對其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主動跳入河中,風險應當自擔。工作人員的追趕行為系履行小區管理職責,且有見義勇為的性質,發現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該過程中并無不當,所以秦某某的死亡與被告工作人員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據法院查明,秦某某因入戶盜竊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及并處罰金。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某的體貌特征與陳某美所述的開其家門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發現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語澄清。工作人員對秦某某進行追趕,應屬正常履職行為。追逐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持械且在追趕時有實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趕人員來到河邊的現場,主動跳入河內,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員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內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員丁某強跳入河內予以了施救。從公安機關事發現場提取部分物品,結合秦某某盜竊前科及該小區內業主失竊報案等事實,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最終,法院認為被告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其追趕行為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原告主張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秦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