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法院判決在法定范圍內可向業委會行使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11-02 瀏覽次數:815
怡樂小區的業主小李發現自家小區的業主群忽然炸了鍋,一看群內信息才知道物業費漲價了。小李這一打聽才知道原來因物業公司經營困難等原因,小區業委會同意物業公司調高物業費,并且已經和物業公司簽訂調價后的物業服務合同。多次與業委會的部分成員溝通無果后,小李一氣之下將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起訴到了法院,不僅要求業委會公開關于物業費調價的相關信息,還要求業主委員會公開自其設立之日起所有的籌備、設立材料,訴訟請求多達二十四個大項及一百多個小項。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業主知情權糾紛進行判決,認定小區業主委員會應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公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公共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及物業服務合同。小李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物業費調整引糾紛
小李稱:“我大學是學營養學的,也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就是因為物業費調價這事兒和小區的業委會有了矛盾,我才開始自學法律的,自學之后知道業主是有知情權的,所以我才向法院起訴的。”小李的訴訟也讓小區業委會的委員們也覺得很委屈,他們稱:“業委會本來就是無償的公益服務,而且很多小區業主不主動參與小區的公共事務,比如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中,部分信息我們是已經在公告欄公告過的,部分信息我們也可以在訴訟中提供給原告看,但是有些信息真的太細了,比如說要求公開業主的選票,選票涉及到業主的隱私的,我們不可能一股腦兒的都公開。”
業委會履職應守法 業主知情權應有界
業主行使業主知情權理應在正當、合理范圍內,并遵循效益原則,對于小李的業主知情權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部分材料原告已掌握,無需再公示;部分訴請屬于過程性材料,不屬于業主知情權范圍;部分訴請不明確,不符合訴的構成。因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公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公共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以及物業服務合同。
【法官連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以下資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因此,業主知情權的行使應在正當、合理的范圍內,既要積極行使業主自治權利、參與小區公共事務,也不能濫用權利、激化矛盾,試圖用訴訟一較高下。同時,業委會履職時也應當合法合規,對于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對涉及物業費調整、物業公司更換、維修基金使用等涉及業主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更應謹慎處理、全面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