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當賠償機動車財產損失?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0-09-01 瀏覽次數:770
2017年6月,袁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魏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碰撞,致使兩車受損,魏某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機動車的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的魏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袁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將車輛維修費用賠償給袁某,后袁某同意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起訴要求魏某支付車輛損失代償款。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魏某作為非機動車一方是否應當對機動車方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未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對機動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立法本義應當是為了促使駕駛人盡到謹慎的駕駛注意義務,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避免給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或行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而予以上述規定。其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公民的人身權益高于財產權利,因此一般情況下,非機動車方對于機動車方財產損失無需賠償。因本案車輛損失系機動車方的財產損失,非機動車方無需賠償機動車方的財產損失,則保險公司也無法取得相應的追償權利。
【法官說法】
機動車作為交通工具,在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相比機動車一方,非機動車的損失往往更大,常常是機動車方僅僅財產損失,而非機動車方不僅是財產受損,人身損傷更大。在此情形下,道路交通法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未規定非機動車方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非機動車方對于機動車方的財產損失無需賠償,而對于機動車方的人身損失,在實踐中一般視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