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干了多年,卻一直沒被提拔,覺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員工憤而辭職。辭職后,該員工越想心里越不平衡,決定報復,而他想出的方法,竟是以“向客戶舉報產品質量問題”為由,向公司強索錢財。日前,惠山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敲詐勒索案。

2010年,小趙(化名)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先后在該企業的客戶部和生產部工作。可在2017年7月,小趙卻辭職了。因為他覺得,自己在公司辛苦工作了7年,公司卻一直沒有給自己升職,加薪的幅度也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公司老總也曾口頭許諾要提拔自己,但遲遲不見動靜。小趙覺得,這七年來公司虧待了自己,辭職后,他越想越生氣,決定要報復“前東家”。

在客戶部和生產部工作時,對內,小趙負責過公司內部生產車間加工工作的計劃安排,對外,其負責過外包加工公司生產進度的協調安排,以及與客戶公司的溝通。在此過程中,小趙掌握了公司部分未出廠產品的質量瑕疵,并留存有相關照片。雖然這些產品最終并沒有交付給客戶,但小趙決定,要以這些照片為“籌碼”向公司要錢。

小趙就這件事做了充分的“謀劃”。他找了兩個平時偶有聯系但接觸不深的朋友,小麗和小王,以“要和不同的競爭公司談生意,不方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為由,讓小麗用她的身份證辦了張手機卡給自己使用;又以“銀行卡暫時被凍結,沒辦法轉賬”為由,從小王那里借來一張借記卡。

“萬事俱備”后,小趙開始用新辦的手機卡給科技公司的總經理錢某發消息:“錢總,這幾張照片不知您看后有什么想法?”緊接著,小趙發了幾張有質量瑕疵的產品照片。

“你想表達什么信息,有什么問題?”不一會,錢總的回復就來了。

“意思是什么,都是明白人,再說對你們來說也不是問題。10萬元,一次性了結。”

由于這些照片中涉及產品設計方面的商業機密,出于安全考慮,錢總最終還是答應了小趙的要求。之后,科技公司將錢款匯入了小趙從小王處借來的借記卡中;而錢到賬后,立即被小趙分批取走。

接到科技公司的報警后,公安機關迅速行動,不久就將小趙抓獲。小趙對自己的行為也很后悔,不僅退出了全部贓款,并取得了科技公司的諒解。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索要他人數額巨大的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小趙當庭認罪,系初犯,已退贓,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宣告緩刑。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小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后語:離職者維權需理性

在實際生活中,不少勞動者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會發生糾紛,這時,絕大多數勞動者會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也有個別勞動者,明明企業并不存在任何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也沒有合同違約,但仍提出不合理的高額賠償,本案中的小趙更是觸犯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應合法理性維權,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