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前已患糖尿病 “配合治療”獲得支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花卉 發布時間:2021-10-08 瀏覽次數:908
糖尿病人車禍后接受治療,住院期間治療糖尿病的費用在主張車禍賠償時能否獲得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基礎疾病的治療是為了配合交通事故傷情的治療效果,未將該費用從醫療費中扣減。
2020年5月18日,夏某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途徑某地段由北向南行駛時,遇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轉彎向東行駛,夏某所駕駛車輛前部與劉某駕駛車輛左后角發生碰撞,致使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夏某與劉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2型糖尿病。經鑒定,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側第2-7肋骨骨折,其中第4、6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劉某將夏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劉某醫藥費中應該扣減住院期間治療糖尿病的費用。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依法有權獲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的賠償。但各個項目的賠償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抗辯要求扣減劉某住院期間治療糖尿病的費用,但劉某傷情在治療用藥時可能會對自身疾病產生影響,治療劉某自身疾病即糖尿病會便于治療的展開以及治療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劉某住院期間因治療自身疾病產生的費用符合情理應予支持,保險公司主張扣除依據不足。根據劉某提供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結合鑒定意見的結論,參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行業平均工資水平,法院認定劉某各項損失合計17萬余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劉某要求夏某按照50%的比例予以民事賠償,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劉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配合治療的費用應否獲得支持問題。從司法實務而言,應考慮相關治療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實質上是一個因果關系問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糖尿病患者如遭受外部創傷,不進行控制血糖的配合治療,相關傷口很難愈合。醫生在治療創傷時,繼續推進糖尿病治療和控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特別是在費用不大的情況下,也符合人之常情。當然,如果原發疾病需要治療的費用較高,就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圍,相關費用不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劉某在事故發生前即患有2型糖尿病,長期皮下注射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劉某因交通事故入院后,醫囑要求其繼續注射并檢測血壓血糖,故在其用藥清單中包含治療糖尿病的相關藥物。基礎疾病的治療是為了配合交通事故傷情的治療效果。考慮到此部分費用不高,且為遵醫囑所用,法院對該費用未予扣除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