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學舞,摔倒受傷誰之責?
作者: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9-10-17 瀏覽次數:686
2018年12月,李某在丹陽市某健身中心簽訂了會員資格確認書,繳納會費后辦理了健身年卡。2019年1月某天晚上7時左右,李某在該健身中心參加爵士舞學習時,因嘗試做某一具有一定難度的動作時不慎摔倒,右手撐地導致右手腕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檢查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醫院建議李某休息3個月。李某的傷情檢查、治療、復診,花去醫藥費合計947.3元。2019年4月,李某以健身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丹陽法院起訴,要求健身中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9463.7元。
案件審理中,法院組織雙方對李某受傷時的現場情況進行了查勘。經查勘,當時舞蹈授課教室面積約123平方米,照明齊全,地面材質為復合地板,地面平坦,但較為光滑;李某當時穿著運動鞋、運動服學舞,教室中一起學習舞蹈的學員約20人,場地并不擁擠;當時健身中心授課教師在教授爵士舞動作時,做出了“下面的動作有點難”的提示。
丹陽法院審理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事發當時,李某參加的是不具有強制性和高危險性的舞蹈課程學習,李某自愿嘗試做出具有一定難度的動作,不慎導致摔倒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其次,事發教室地面平坦、面積寬敞、照明齊備,且李某并非借助健身中心提供的健身器材運動時摔倒,不能認定健身中心存在明顯的過錯;同時,健身中心未能舉證證明其授課教師具備舞蹈課程授課資質,也未能證明其已經對所教授的舞蹈動作的危險性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事發時該授課教師僅進行了“下面的動作有點難”的一般性提示,故健身中心對李某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認定李某應自行承擔損失的80%責任,健身中心承擔李某損失的20%責任。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健身中心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1852.74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點評:
經營、服務類等公共場所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侵權事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其責任大小,應當結合侵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錯、結果等細節進行確定;受害人也應當正確認識自身責任,理性維權,摒棄“誰的地盤誰負責”的片面認識,可通過友好協商積極化解矛盾,維護合法權益,以減少不必要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