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消費引發的糾紛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張志斌 發布時間:2019-03-15 瀏覽次數:653
2018年2月2日,徐某通過網購平臺向某商貿公司購買摩托車機油濾芯器,支付價款38元。某商貿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將徐某所購商品交付快遞公司送貨,網購平臺顯示2018年2月12日商品“已簽收”,但事實上快遞公司并未及時將商品送達徐某,后該商品于2018年2月28日經快遞公司退回某商貿公司。徐某就此事件的責任承擔問題與商家協商未果,遂將網購平臺某網絡公司及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消費之需向被告某商貿公司購買商品,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保護。原告向被告購買商品并支付價款,但并未在合理的可預期時間內收到商品,且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原告的合法權益已受到侵害。被告某商貿公司雖辯稱系快遞原因導致原告未收到商品,然而,原告與快遞公司并未直接成立合同關系,貨物系由被告某商貿公司交付指定的快遞公司進行運輸,將貨物交付快遞公司并不意味著被告某商貿公司已經完成了售貨義務,對于未及時送達貨物的責任,理應由被告某商貿公司向消費者承擔。原告向被告某商貿公司主張因未及時到貨的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從訟爭買賣行為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的情況以及原被告交涉來看,被告某商貿公司對此是應知、明知的,應當認定其在提供商品中存在欺詐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其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其還應當將價款退還原告。
【法官釋法】這是一起因快遞物流延誤引起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在網購盛行的當下,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典型性、新穎性、參考性。本案雖然金額不大,但新穎及典型意義在于:1、快遞公司的延誤責任由商家承擔。商家在訴訟中辯稱快遞延誤系快遞公司造成,商家并無責任,因此拒不賠償。法院認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并無直接的運輸合同關系,貨物系由商家某商貿公司交付指定的快遞公司進行運輸,因此,商家該抗辯不應采納。2、快遞延誤多久才符合賠償要件。在網購中,一般未明確約定快遞到達時間,事實上也不可能精確約定快遞到達時間,因此,快遞延誤時間的界定,就成為這類案件的要點和難點。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購物,2月12日顯示“已簽收”,但原告遲遲未收到貨,經買賣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通過其它渠道又購買了該類產品,后該商品遂于2018年2月28日經快遞公司退回商家某商貿公司。雖然網購中一般均未約定也無法精確約定快遞到貨時間,但網購到貨時間并非完全無章無循,消費者心理均有正常的預期時間,如果明顯超過了該預期時間,應當認定為快遞延誤,本案訟爭顯屬該情形。3、快遞延誤與懲罰性賠償的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眾所周知,快遞延誤屬于快遞公司的投遞延誤,不同于商家的發貨延誤,是否能夠認定為商家的欺詐行為,值得探討。結合本案個案,從訟爭買賣行為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的情況以及原被告在此后的交涉來看,被告某商貿公司對快遞延誤的狀態是應知、明知的,商家并未及時采取合理方法進行補救,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損失進一步擴大,應當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