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以租代購”詐騙汽車 五人“鉆空子”非法獲利20余萬元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20-07-31 瀏覽次數:797
近年來,隨著汽車市場的發展出現了一種新興購車渠道——以租代購,即客戶交納一定的首付金額后以長租的方式獲得車輛的使用權,按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到期后將車輛所有權過戶給客戶,從而實現客戶分期買車的目的。但是,由于這項業務發展不成熟,業務漏洞較多,讓一些別有用心之人有機可乘。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五人利用某汽車公司以租代購業務,將所租汽車抵押變賣謀取非法利益的合同詐騙案件。
2019年4月,郭某通過朋友得知蘇州某汽車服務公司經營汽車“以租代購”業務的消息后便動起了“歪心思”,預謀以簽訂租車合同租賃汽車后以抵押變賣的方式騙取財物。郭某先是物色到扮演租車“客戶”的杜某,后通過李某、周某物色到另一“客戶”王某,并商量由杜某和王某以各自的名義分別向該汽車服務公司租賃邁騰汽車1輛。為了做好前期準備,他們“兵分兩路”,由杜某和王某負責在自己無購車意愿且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采用填寫虛假個人信息、隱瞞真實租車目的等方式,取得汽車服務公司工作人員信任并通過前期審核,郭某又聯系了首付墊資人和銷贓渠道,以便提車后將車輛抵押變賣獲利。
準備充分后,郭某、周某陪同杜某、王某辦理租車事宜,由杜某、王某分別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由墊資人支付車輛首付款及保證金合計47200元。杜某、王某以租車為名騙得價值454000元邁騰汽車2輛,郭某等人在提車當日即以每輛110000元的價格將2輛汽車予以抵押變賣。
案發后,杜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周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李某、周某、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等5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杜某等人因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罪行等情節均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郭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李某、周某、杜某、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醒:一般情況下,汽車公司將車輛以“以租代購”的方式租賃給他人后按月收取租金,未到期不會查詢車輛情況,這樣的業務管理漏洞給犯罪分子留下了作案時間差。因此,汽車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需盡量讓租車人提供第三方擔保,同時要經常跟蹤維護出租車輛,以便及時發現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