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近幾年來,計生部門向法院申請執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然而,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當事人對征收處理行為因何事、依據什么作出決定尤為關注,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也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同時,對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進行嚴格的審查。計生處理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就成為司法審查中判斷該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環節。計生部門在作出處理行為時,不論該處理行為的內容要求行政相對承擔何種義務,均應當有法律依據,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然而,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在計生行為違法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所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從總體上來說是指行政部門在作出處理行為時,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或者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如果計生部門作出處理行為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就意味著處理行為法律根據錯誤,或者說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據。這是因為不同的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法規中不同的條文,是依據不同性質的情況和事實制訂的,只有當特定的情況和事實出現之后,才能適用特定的法律、法規或特定的條款。如果適用錯了,就會導致處理結果或者定性上的不同。

從形式上說,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本應適用這一法律或法規,而適用了另外的法律或法規,本應適用法律或法規中的某個條文而適用了另外的條文。

但從實質上講,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除了某些技術性的錯誤以外(這種錯誤一般也導致定性和處理結果上的差錯),還常表現為計生部門對事實的定性錯誤,或者對法律、法規的原意、本質含義或法律精神理解或解釋的錯誤。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計生工作管理事務本身的復雜性以計生行政執法人員自身素質的限制,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難免發生,該種錯誤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法律不具體

如有的在作出征收決定時,只引用了法律名稱,沒有具體條款,有的在作出決定時,只是在決定書上寫上“依法作出如下決定”、“經研究作出如下決定”字樣,根本不說明是依據哪一個法,更談不上適用哪一條款,從而影響了事實的定性和實體處理。

2、適用法律、法規中的條、款、項、目不分

《立法法》已明確規定,法律的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達,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在適用中應按條、款、項目依次引用。但實踐中常出現把項當成條,把目作為項的現象。

3、將不同性質或標準的法條同時適用

例如在處理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行為時,援引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第(1)(2)項的內容,而(1)項規定的是針對多生育一個孩子的征收標準。(2)項則規定的是針對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征收標準。顯然查明生育狀況事實的不同應適用不同的處理標準。

4、適用時漏列了罰種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從條文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方式,必須同時作出,而有的計生處理行為則只作出征收違法所得的處罰,而忽略了警告與責令改正。

5、應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

此種錯誤有兩種情況,第一種表現為對事實定性錯誤,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時有發生錯誤,比如多生育二個孩子卻認定為多生育一個孩子的行為,而導致適法錯誤。第二種情況是對事實定性準確,但對法律法規應調整什么事項作了錯誤認識,從而導致適用法律、法規問題上張冠李戴。

6、適用了廢止或有未生效的法律、法規

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因實踐情況的變化已經被廢止或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取代,不能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比如應當適用2002121生效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卻錯誤地適用了已被該法廢止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

7、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本身沒有效力

法無規定不為罰,這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定原則。如某計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時,適用本單位開會所作的會議紀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其所運用的會議紀要,當然不具備法律效力。

8、適用法律時忽略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對某些特定對象作出行政處理時,不僅要看所依據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有與違法事實相吻合的條款,還要注意相關法律對特定對象一些具體規定。

9、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有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的授引并適用,而計生機關都授引并適用了規章以下的一般規范性文件。

導致計生部門作出行為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原因主要有:

1、對事實性質認定錯誤。

2、忽略事實的有關情節。如忽略了行政相對一方在行為具有的從重、從輕或免除處罰情形。

3、對法律、法規理解錯誤,比如對于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之上”、“之下”、“之內”之類用語的理解偏差,從而導致適用的錯誤。

4、在法律規范沖突時,未遵循地正確的適用規則,如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高位法優于低位法適用規則。

5、對法律、法規不熟悉或者工作馬虎,粗枝大葉,由此而導致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為了使行政處理發揮應有的效果和作用,保證計生部門作出行為的準確及時性,適用法律、法規必須力求正確。所以,為了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時準確,計生部門作出具體行為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具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計生應適用符合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事實要件,如果缺乏事實要件,就不能適用該條法律、法規。正確認定事實性質,是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基礎。

2、實施計生管理行為應當明確,具體地向相對人說明其法律依據。所謂明確,即計生部門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達;所謂具體,即必須詳細地告知計生部門行為所依據的某個法律的名稱以及條款項目。

3、計生部門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必須是規制該項計生處理行為的法律規范和規制所處理事項的法律規范。即計生部門所實施的處理行為應當受到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調整。計生部門在實施管理行為時,常常會遇到某一項同時受若干個法律、法規調整的現象,如果這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不一致,計生部門應當遵循高層次的法優于低層次的法、后法優于前法(指同等層次的法之間)、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法律適用規則來選擇適用法律規范。

4、處理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原則上必須是相對人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規范。這里有一個不能忽視的例外,即法律、法規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特別規定。如果某一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在新法實施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的處理,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如果新法規定的處罰比舊法輕,則適用新法,反之適用舊法。在這種情況下,計生部門應當適用新法而不能適用舊法,處理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在相對人行為發生時,沒有生效或已經失效的法律規范不能適用。

5、計生管理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必須是與更高層次的規范不相抵觸的規范。如制定的規章,看是否與法規、法律、憲法相抵觸,如果抵觸,就是無效的。因為根據憲法原則,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從一般法律原則來說,高層次的規范,其效力高于低層次的規范;低層次的規范,不能與高層次規范相抵觸,如有抵觸,就不能適用,若適用,就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6、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應與計生部門所處理的事項的性質相吻合。根據不同性質的事項應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不同性質的事項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定。因此,計生部門應當在正確認定所處理事項的性質的基礎上,正確選擇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

7、計生部門適用法律規范時,應當充分、全面地考慮相關條款。

8、當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有關義務、限制有關權利等情形時,實施處理行為的計生部門,應當考慮所處理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若干情形,全面地適用法律、法規,既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分則規定,也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總則規定;既適用法律、法規對一般情況的規定,也適用法律、法規對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

9、處理行為在適用法律規范時,沒有技術性的錯誤。這里所說的技術性錯誤,通常指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表達的錯誤或文字上的錯誤。

10、處理行為必須符合相關計生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