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預定的口罩、消毒用品,商家遲遲不發貨是否構成違約?
作者: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2-19 瀏覽次數:704
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均帶來極大沖擊,各級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戰“疫”的同時,相關法律問題亦廣受關注。徐州中院在落實《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積極整理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給予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應對疫情、合法維權。
侵權篇
“這些,侵犯你的權利嗎?”
1、疫情期間,公交公司禁止未佩戴口罩者乘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疫情期間,佩戴口罩是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保護,且多地政府均發布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決定、命令,公交公司要求乘車者佩戴口罩,并無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
2、有關組織發布的公民姓名、住址信息、行蹤信息,侵犯隱私權嗎?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人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者授意他人隱瞞;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有關部門或醫療機構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和防控舉措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關人員等信息,不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
但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故意泄露公民隱私或利用疫情惡意侵害特定對象名譽,侵權人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3、隔離治療期間,醫療機構未能向患者告知治療過程或效果,侵犯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嗎?
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可以對正在發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況下強制行使救護和診療措施。同時鑒于新冠疫情的緊急態勢以及當前對新冠病毒的認知和醫療水平的限制,部分患者的病情發展變化迅猛,醫療機構未能及時向患者告知治療過程或效果,一般不構成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侵犯。
4、醫療機構未征得新冠肺炎患者或近親屬意見即采取緊急治療措施,構成侵權嗎?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故不構成侵權。
5、 對醫生、醫院進行謾罵、吵鬧,你知道后果嗎?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醫生、醫院的謾罵、吵鬧,造成損害的,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受到治安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6、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采取隔離措施,侵害你的權利嗎?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有權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人員等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因此不構成侵權。
7、公民被感染,傳染者構成侵權嗎?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肺炎傳播者在明知自身處于確診感染、疑似感染的情況下仍未按照政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相應行為導致他人感染的,屬于侵權。
8、雇員受雇主指派,在勞務中被感染,雇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雇主要求雇員從事的勞務活動具有風險性(深入疫區等)、防護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則雇主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如雇員感染系第三人違法傳播,依據《人損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可以選擇向該第三人或者雇主請求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責任后向該第三人追償。
9、私自在道路上挖坑設阻,你知道后果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地下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在道路上挖坑設阻造成他人損害,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篇
疫情下,你的權利怎么保護?
10、已經成立的合同,疫情發生后,商家要求提價,怎么辦?
消費服務、買賣合同已經簽訂尚未履行的,商家主張疫情影響而要求提價,無法律依據,消費者可要求商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協商不成,可撥打12315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或提起訴訟。
11、已預定的口罩、消毒用品,商家遲遲不發貨是否違約?
視情而定。如非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商家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消費者可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如商家因政府征用、調配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則屬于免責事由,不承擔違約責任。
12、購買到假冒偽劣的防疫用品,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消費者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經營者構成欺詐為由,要求其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如假冒偽劣防疫用品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13、受商家“防病毒”宣傳,購買了并無此功效的商品或服務,怎么辦?
商家以“防病毒”、“抗病毒”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消費者除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外,可主張退貨退款。商家構成欺詐的,消費者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三倍賠償。
14、疫情來襲,旅游計劃泡湯,能否要求旅行社返還旅游費用?
因疫情導致無法履行或無法繼續履行的旅游合同,消費者可主張解除合同,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消費者,由此產生的安全措施費用和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游經營者和消費者分擔。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也可撥打12301國家旅游服務熱線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