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婚姻家庭中不作為犯罪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1-19 瀏覽次數:3230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所謂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所謂不作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不作為雖然是犯罪行為的次要形式,但隨著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和各種矛盾糾紛的日益復雜化,這種犯罪在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中呈增多趨勢,亟待引起人們的關注。
不作為犯罪成立要件一般有三個:1、行為人有義務作為;2、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3、由于不履行義務,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當發生上述情況時行為人不履行以上義務觸犯了刑律,就屬于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婚姻家庭中,不作為包括的特定義務主要包括兩種:一、法律明文規定親人之間應當履行某些特定義務。如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直系親屬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見自己的父親跳河自殺,便負有救其上岸或求助他人的義務,如果揚長而去、不管不問或是舍近求遠耽誤救人的時間,則其行為就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二、行為人的先前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就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例如張某明知自己的妻子揚言要自殺,仍將農藥給妻子并用語言刺激她。這時,作為張某就有了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義務。他如果離家而去,放任不管致其妻死亡的話,那么他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或親朋好友間發生口角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關鍵是我們要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如果非要分出是非曲直、高低上下、不留余地的話,那么最終釀成悲劇構成了犯罪,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