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拖延訴訟時間,有些當事人隨意提起管轄權異議。這不僅擾亂司法審判,還浪費司法資源。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批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針對當事人戈某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開出了5萬元罰單。

2018年6月起梁溪法院陸續受理以銀行為原告、戈某等人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共25起,戈某均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由,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戈某住所地惠山區當地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在這25起案件中,原告與借款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均對管轄權進行了明確約定,而梁溪法院對上述案件均有管轄權。戈某明知合同約定了管轄權,卻違背管轄的相關規定,屢次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經法院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申請后,戈某又先后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訴,企圖拖延訴訟時間。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戈某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浪費了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遂依法對戈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處罰決定作出后,戈某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并表示會積極改正,向法院申請撤回2件管轄權異議,并承諾會積極籌錢繳納罰款。(茆倩娣)

法官說法:

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保護被告合法權益,克服地方保護,糾正管轄錯誤,確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管轄權異議的訴訟費用低、條件較寬松,使得不少當事人為拖延訴訟,濫用該項權利。本案中被告戈某反復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其目的就在于拖延或干擾訴訟的進行,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

法官提醒,雖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但對自己擬提出的異議請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異議理由,誠實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理性思維進行訴訟活動,有效利用司法資源,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