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金壇一男子以公司名義開展個人商業業務,去職后拒絕承擔余下責任。近日,金壇法院依法判決該男子返還不當得利,并賠償損失。
華英杰原就職于金壇歐里美服裝公司,05年1月起擔任法定代表人。05年10月12日,華英杰同宜興瑞奇卡服裝廠簽訂買賣合同,合同雖然加蓋了金壇歐里美服裝公司的公章,但實際系華英杰個人商業行為。合同簽訂后,華英杰向瑞奇卡公司支付了10萬元貨款,余下12萬元貨款一直未付。2006年2月,華英杰離開歐里美公司,去職前書面承諾,宜興瑞奇卡服裝廠債務由他人承擔。但是歐里美公司在墊付了瑞奇卡服裝廠12萬元貨款后,華英杰拒絕向前者支付該筆墊付款。06年10月,歐里美公司向金壇法院起訴,要求華英杰支付墊付款,并賠償損失。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里美公司向瑞奇卡公司代為墊付12萬元貨款,使得華英杰對瑞奇卡公司的債務歸于消滅。華英杰實際上受有利益,理應向歐里美公司償還該筆墊付款。遂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歐里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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