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省泗洪縣農民李大海,滿心希望買個外國產大收割機,一來解決自家麥、稻收割問題,二來還能幫別人收割苦些辛苦錢。殊不知,不僅洋收割機不能適應本地田塊需求,而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使用不久就為此打起了退機索款官司。好在人民法院秉公判決,李大??偹阋亓速彊C款。但個中教訓卻值得廣大農民朋友借鑒。

滿懷希望購洋機

2005529,江蘇省泗洪縣孫園鎮農民李大海,男,50歲,好不容易籌措到10多萬元錢,抱著要買就買好點收割機的信念,與宿遷市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達成購銷協議。李大海以25萬元價格向神農農機公司購買韓國國際EC600型收割機一臺,李大海當日付款18萬元,余款7萬元定于20051130日前4萬,2006630日前3萬。神農農機公司未向李大海提供該機中文說明書,未取得該機型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李大海在使用該機過程中發現該機存在質量問題,且不適合在我國的大部分稻、麥產地區使用,更不適合于一般農機專業戶購買用于跨區作業使用。為此李大海拆除了該收割機原有的糧倉及卸糧管等部件,自行改裝了卸糧斗,用口袋人工跟車接糧,以提高作業效率。但仍不能保持正常作業。為此,李大海把收割機送回神農農機公司,停止按約支付余欠款,并向宿豫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宿遷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返還購機款18萬元。

鑒定結論使醒悟

宿豫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原告申請及雙方的選擇,依法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對涉案的收割機的質量進行鑒定。2006613鑒定人在一審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參與下,對鑒定標的物進行了現場勘驗。鑒定人針對現場勘驗情況作如下分析:

(1)該國際EC600型收割機配有集糧箱(1400立升)和卸糧管,僅適用于在大田塊進行收獲作業,只有在接糧車跟隨的情況下才可達到樣本標明的作業效率,否則依靠收割機本身在糧箱滿倉(正常收割10-12分鐘滿倉)后就要停機卸糧,作業效率將大幅度下降(一般下降率為30%以上),不適合在我國的大部分稻、麥產地區使用,更不適合于一般農機專業戶購買用于跨區作業使用。為此原告進行改裝,此結構改造不涉及其他機械傳動機構,也不會增加工作負荷,所以與該收割機其他部分產生的故障無因果關系。對于該收割機卸糧部件的結構特性,銷售者在向農機專業戶銷售時有告知的義務。

(2)脫粒滾筒有2個弓齒從根部撕開筒壁拉出,2處開裂、3個弓齒損壞、1處弓齒脫落,應當屬于非正常損壞,是收割機關鍵工作部件結構強度存在嚴重問題。

(3)因目前不具備做相關檢測和試驗的條件,暫不能認定該收割機的發動機、變速箱及履帶存在質量問題,但履帶屬于易損件通常使用壽命不超過2000小時,如經常在含有尖銳的金屬或石塊地面上行走還會加速履帶的損壞,另外發動機也有水分離器和燃油濾清器的濾芯等易損件,產品的售后服務方應確保所有易損件的供應。而凹板篩、傳動皮帶以及鏈條則屬于收割機的主要易損件,以國產皮帶替代使用,其使用壽命不及原裝進口皮帶的十分之一,會提高故障率,從而影響到收割機的正常使用。

(4)產品使用說明書是產品的組成部分。被告沒有提供中文說明書,這已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雖然在機身上有部分中文指示牌,但不結合說明書的詳細說明不可能被操作者完全理解,況且有的標牌僅有韓文標識,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只能憑感覺和經驗去操作和保養機器,易產生誤操作而導致故障率的提高,專家組認為,其主要責任應由產品銷售方負責。

(5)根據使用說明書統計,EC600型收割機主要易損件有44種(不包括發動機和行走裝置的易損件),其中只有23種與KC575型收割機的主要易損件相同,售方有一定的儲備,而不相同的常用易損件包括割刀組合、傳動皮帶、傳動鏈、凹板篩等21種,售方僅有割刀組合一種EC600型收割機專用主要易損件的儲備,且不能提供維修服務記錄……無法保證EC600型收割機的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勢必影響買方對產品的正常使用。

(6)……收割機屬于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的管理范圍,……未取得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不能證明其在我國使用的適用性和可靠性,尤其在沒有配件的情況下更不能在我國銷售。

根據上述分析,鑒定人作出如下結論:(一)被鑒定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產品質量存在以下問題:1、收割機的卸糧部件結構特性在我國大部分稻、麥地區不適用;2、脫粒滾筒的損壞屬于產品設計或制造質量問題;3、售方不能保障國際EC600型收割機易損件的供應;4、售方沒有提供中文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二)被鑒定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不能正常使用。

李大海滿懷希望購買的進口收割機卻原來是個存在質量問題,且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不受推廣產品,這讓李大?;腥淮笪?。

法院判決得安慰

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05529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作為出賣人應當對其出賣的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被告出賣給原告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經鑒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質量及服務問題。被告雖對這一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鑒定在程序上或實體上存在缺陷。因此,對被告提出的異議不予采信,應當認定該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出賣給原告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經鑒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問題,對于原告而言,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對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原告對其尚欠的7萬元貨款不再履行,應將其購買的國際EC600型收割機返還給被告,因該機已存放于被告倉庫,故免除原告返還義務,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貨款,根據原告對收割機的使用情況可作適當的折舊處理。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解除原告李大海與被告宿遷市神農農機銷售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二、被告神農農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向原告李大海退還貨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計38610元,由被告神農農機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神農農機公司不服,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稱(1)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機構沒有經過必要的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程序,僅憑看一下,聽一下,武斷得出不能正常使用的結論;(2)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異議未能提請鑒定機構復驗,且判決解除合同,違反了國家六部委關于退機的規定。因此,請求二審重新委托江蘇省農機試驗鑒定總站對該收割機的適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進行專項鑒定。

宿遷中院二審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共同選擇,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就該機械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根據相關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效力應予以認定。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不予采納。關于應否退機問題,被上訴人認為該機械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本案應適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六部委《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以及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月上旬,宿遷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或文件規范農業機槭銷售市場,有些地方還給予財政補貼。作為銷售商,不僅要確保所售農業機械無質量問題,而且要明確告知其適用范圍,教會農民如何使用,確保售后服務到位。否則,就有可能象本案被告一樣,承擔退貨還款責任。不但沒有賺到錢,還賠上時間和其他多方損失費。這個教訓值得眾多農機銷售商記取。同時,也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在購買農機具時,一定要看看產品合格證、經銷許可證、推廣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本農機在本地是否適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損機件保證供應。最好購買國家專業部門推廣的定型產品。切不可貪大求洋、盲目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