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房朝向不對 “風水先生”讓女士又當被告又賠錢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宗愛萍 發布時間:2019-02-21 瀏覽次數:633
與房東簽訂商鋪租賃協議后,卻以房屋與自己風水不和為由,提出退租并拒絕給付違約金。
近日,如皋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張學和法官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糾紛,最終以被告不得不給付違約金調解結案。
家住如皋城北街道的熊女士長期在本市一大型小商品市場租賃商鋪從事批發經營,生意做得紅紅火火、順風順水。2018年底,熊女士原先租賃的商鋪即將合同到期,在房東告誡要漲房租的情況下,熊女士決定另尋店鋪繼續經營。
不久,經他人介紹熊女士認識了曾同在該市場開店的游先生,游先生剛好在市場內有一間空余店鋪等待出租。
經友好協商,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租房協議,約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3萬元,協議明確: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需支付給對方違約金3萬元。
合同簽訂當日,熊女士給付定金200元。此后篤信“風水”的熊女士決定找“風水先生”察看該房屋位置是否吉利。
在得知該房朝東的方向與其本人“相沖相克”后,熊女士便向房東提出退租,但未獲游先生同意。
此后熊女士也未搬進該房屋實際經營,游先生向其索要租金屢次遭拒。上述房屋空置一月后,游先生將其再次租賃出去。
就熊女士違約責任承擔問題雙方協商未果后,游先生于2019年1月15日向如皋法院起訴,要求熊女士依約給付3萬元違約金。在張法官多次調解下,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熊女士通過微信轉賬當場給付違約金。
原告游先生一邊查收微信收款,一邊向張法官連稱感謝:“錢到帳了,謝謝法官”。而此時的被告熊女士在簽收調解書后也長嘆一口氣:“都怪自己不懂法,拿錢買教訓了”。
誠信履約是每個公民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一旦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熊女士將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當成兒戲,并以“風水不好”的荒唐理由毀約,導致其不得不支付違約金,教訓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