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對被告人葛某某襲警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該案是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靖江法院判處的靖江市首例襲警罪案件。

靖江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4月2日17時許,靖江市公安局民警朱某某、丁某帶領輔警在我市某小區售樓處附近,對刑拘在逃的被告人葛某某實施抓捕。期間,葛某某在民警多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妄稱抓捕民警系假警察,煽動圍觀群眾阻礙抓捕,并且采取腳踹民警腹部、手掏襠部等方式抗拒抓捕,致使兩名抓捕民警腹部、會陰處等部位損傷。

靖江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情況,最終判決葛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將暴力襲警行為單獨列罪,增設了襲警罪罪名,通過單獨設置法定刑加大了對襲警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強調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保護,也意味著襲警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

法律底線不容逾越,執法權威不容挑釁。本案的判決對襲警犯罪敲響警鐘,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每一個公民都應積極配合,切莫實施襲警行為,否則將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