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李某系張某雇傭的司機。2006720,李某、張某和押解員陳某送貨到杭州,返回新沂途中,中午在南京吃飯,李某和陳某喝了約一斤白酒,后由張某駕車繼續返程,行駛至寧連一級公路162公里處時,李某下車站在路邊護欄上小便掉到溝里受傷。李某受傷后被送往洪澤縣人民醫院治療,2006721轉至新沂市中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78794.88元。李某的損傷經鑒定其傷殘程度為3級。為此,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304316.88元。

張某答辯稱,其雇傭李某開車并沒有讓李某喝醉酒,更沒有讓李某光著腳站在護欄桿上小便。李某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沒有盡到對自己生命健康權最基本的注意,從而使自身遭受損害,其為李某故意所為,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確認了雇員工傷損害責任為無過錯責任,但是,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雇員)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雇員)自己承擔損害后果。所謂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其行為將導致對自己造成某種損害而仍然為之的一種心理狀態。本案中,張某不能舉證證明李某存在明知其行為會造成自己損害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而正如張某辯解所稱,李某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沒有盡到對自身安全應有的最基本的注意,從而導致自己損害的發生,李某具有重大過失,而非故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李某的損失,可以減輕張某40%的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李某受傷后造成的醫療費等損失304316.88元,由張某賠償60%182590.13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