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倒車撞倒人 致人死亡被判刑
作者:錢軍 許曉莉 發布時間:2007-01-12 瀏覽次數:2241
本網南通訊:江蘇省海安縣農民陳富榮做夢也想不到的是,他在工地上倒一下車子竟然惹出犯罪性事故。元月10日,海安縣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同時,經法院調解,其與死者近親屬達成賠償11萬元的協議。
事故發生后,陳富榮主動打120急救電話,積極搶救傷者。在公安人員到達后,陳榮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嚴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富榮賠償經濟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賠償11萬元的協議。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富榮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的施工工地上,駕駛變型拖拉機過失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陳富榮在事故發生后,主動打120急救電話,積極搶救傷者,公安人員到達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富榮超載駕駛制動不合格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富榮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部分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的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爭議之點在于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這些罪名的成立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成立。如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從一般意義上說,包括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石油、天然氣)運輸。本案的行為發生在施工工地上,并未發生于公共交通運輸管理的范圍內,故依法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只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的發生再次提醒人們,與機動車有關的犯罪往往都是一念之間發生的,你必須繃緊安全這根弦,否則意想不到的災難隨時可能扯上你。本案被告人陳富榮既被判刑,又要賠償巨款的教訓,值得每一個駕車人汲取。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