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當企業被整體轉讓給他人并順利領取股本金后,董事們卻將股本金扣留不發給其他股東,15名股東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將三名董事告上法庭。110,被告柳某等三董事被判十日內歸還許某等十五位股東股本金48000元。

啟東市電工總廠原系啟東市匯龍鎮鎮辦集體企業,1996年進行改制,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許某等22人投股11.1萬元,每股3000元,共37股,其中許某投2股,其余14名股東均為1股,柳某等三人系董事,柳某為法定代表人。20021026,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與黃某簽訂了企業整體轉讓協議書,轉讓金額為140萬元,后黃某將140萬元匯至匯龍鎮改制專用帳戶。200333,柳某等三董事從匯龍鎮政府改制專用帳戶領取股本金11.1萬元,但事后未將該款發放給其他股東。后十五位股東向三董事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柳某等三人領取電工總廠的全部股本金的事實已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所確認,柳某等未提供足以推翻該事實的相反證據,故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該股本金系全體股東所投入,應發放給全體股東,現十五位股東主張自己應得的股本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