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陸女士花了7萬元買了小區的一個地下車位,但是最近陸女士卻想不通了:7萬元買的究竟是地下車位的產權還是使用權?為了給自己一個說法,陸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退回買車位費用7萬元,并且賠償7萬元。2007年1月10日,滄浪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這是蘇州市首起業主告開發商要求退地下車位案。
2005年6月8日,陸女士與某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同年11月9日,陸女士又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補充合同,購買了小區的地下汽車位(施工編號為:25幢081),價格為7萬元。購房補充合同第一條對付款方式、合同效力等作了詳細約定。購房補充合同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房管部門有關規定,地下汽車位為該商品房的輔助設施,為使用權轉讓,使用年限為2002年11月15日至2072年11月14日。本車位不予辦理產權證,以本合同為憑證。”
當時陸女士也沒有多想,但是最近她卻想不通了:我花了7萬元究竟買的是地下車位的產權還是租賃權?如果買的是產權,我卻沒有產權證;如果買的是使用權,那么使用有效期只有20年而不是合同約定的70年。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陸女士認為,她與開發商之間簽訂了合同名為車位買賣合同,實為車位租賃合同,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另外,陸女士認為:在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未體現開發商對車位具有預售的權利。為了討一個說法,陸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退回買車位費用7萬元,并且賠償7萬元。
地下車位產權歸屬目前一直沒有明確法規來解釋。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在蘇州,開發商出售小區地下車位的現象很多,還有不少市民正在猶豫要不要購買地下車位。這個案子將給蘇州已經買了或者即將買地下車位的業主一點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