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抵押權消滅的原因
作者:韓濤 發布時間:2007-01-10 瀏覽次數:2978
抵押權消滅的原因,即引起抵押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抵押權在性質上為擔保物權,其設定一般有存續期限,為有期物權,并非如所有權那樣永恒存續。抵押權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既可因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而消滅,又可因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而消滅,又有自己獨特的消滅原因。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抵押標的物滅失且無替代物。
標的物滅失為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可因抵押標的物的滅失而消滅,而不論該標的物為事實上上的滅失,還是法律上的滅失。
但抵押權是對于所抵押的標的物拍賣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其在本質上為價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當抵押標的物滅失時,如果有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等代位物,由于價值仍存在,抵押權可存在于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上,抵押權并不消滅。
二、主債權消滅。
抵押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從權利,相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抵押權具有絕對的附從性,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消滅。
被擔保主債權可因如下原因而消滅:1、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全部清償;2、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亦存在債權并符合抵銷條件時,其債權相互抵銷;3、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因繼承、合并等而發生混同,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成為一人;4、抵押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三、抵押權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又稱抵押權的實行,即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將抵押的標的物變價以滿足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的過程。抵押權的實現是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是抵押權擔保功能實現的最后環節。抵押權實現,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消滅,抵押權自然消滅。抵押權因實現而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得到全部清償則在所不問,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數個抵押物,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的,該抵押權及其他抵押物均消滅。(參見郭明瑞:《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頁。)
四、除斥期間屆滿。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原則上既不得因所擔保的債權罹于消滅時效而消滅,同時也不得因除斥期間的經過而消滅。但近現代民法從盡迅確定各種復雜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出發,也例外的規定抵押權得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37頁。)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880條規定: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于消滅時效完成后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的,該抵押權消滅。在我國,此除斥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