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利轉貸行為“零容忍”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20-07-30 瀏覽次數:760
2018年11月,高明(系化名)因資金周轉所需向同學李紅(系化名)借款,而李紅并無自有資金,遂向銀行抵押房產,貸款200萬元出借給高明,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借款年利率24%,逾期還款按每日千分之五計付違約金。后高明截至2020年3月僅歸還了44萬元,156萬元未歸還。李紅遂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高明歸還借款156萬元,并支付相關違約金。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融資成本,又擾亂信貸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李紅取得銀行信貸資金后出借給高明的牟利行為構成高利轉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高明實際取得的款項應予返還,李紅主張高明返還156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無效,李紅的違約金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僅按照某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及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資金占用損失。(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生活中,常有人低利息套取銀行貸款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以牟利,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規范借貸行為,守住法律底線,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的高額利潤,造成自身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