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司未說明拍賣標的瑕疵被判賠八千元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7-01-09 瀏覽次數:2252
本網徐州訊:2006年6月,李海經徐州鼎誠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拍得一處房屋。拍前,鼎誠公司曾在其拍賣會說明中對該房屋的情況作了如下告知:該房產目前委托人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待拍賣成交由委托人出具辦理兩證的合法手續買受人自行辦理,辦證費用自理。2006年9月,當李海去辦理該房屋的權屬登記時,卻發現該房屋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款計8043元未繳納,李海遂自行繳納后辦理了權屬登記。2006年11月,李海找到鼎誠公司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拍賣人、委托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被告鼎誠公司在對拍賣標的作出的說明中,未明確告知該標的存在有關稅費未繳納的瑕疵,對由此而造成的李海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