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意外死亡 雇主責任難逃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1-09 瀏覽次數:2323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雇工在雇傭期間意外死亡,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原告訴稱:曹祥金與被告之間系雇傭關系并吃住在船上,被告對船上的設施負有保障安全性能的責任,曹祥金在船上受傷致死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被告應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我與曹祥金之間并非雇傭關系,而且曹祥金系非作業時間在操作臺上受的傷,因此,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曹祥金在被告船上為被告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吃住在船上的事實,可以確認曹祥金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曹祥金在受雇期間于被告經營的船上受傷因搶救無效而死亡。被告對船上的設施有保障其安性能的責任,對在其船上的雇工負有加強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的謹慎注意義務,而曹祥金在船上受傷,即反映出被告管理上存有缺陷,因此被告作為雇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從曹祥金當時的行為中可推知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被告應在其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方受到的損失。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李雷賠償原告八萬元人民幣作為對死者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