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民二庭通過對該庭2006年審結的548件民商案件調研分析發現,近年來民商案件審判適用普通程序較多、案件趨向疑難復雜、審理周期較長并呈現三難兩多的特點。

1、送達難。1、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的流動性很大,有的當事人借機規避法律,外出打工經商,長期不歸,杳無音信。2、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外出,但法律意識差,藐視法律,避而不見。3、有的是由于當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詳,或者當事人的地址發生了變化,沒有及時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達中,有的基層單位或組織不配合。5、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受送達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處偏遠,客觀上造成送達難等。占全庭收案較大比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起案件往往有五六個當事人,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通常有三、四十份。最多一個案件當事人多達17人。

2、調解難。損害賠償糾紛、相鄰糾紛等案件往往訴前均經過公安機關或社區居委會等部門、組織的調解,一般矛盾解決不了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案件受理后進行庭前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難度很大。股東權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保險合同等案件往往當事人分歧意見較大,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絕大多數案件需要法官裁決。上述案件調解難度大,影響了法官助手調解的積極性,也給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帶來了壓力。

3、判決難。2005年至今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一年內三級法院共下發了六個規范性文件。2006321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發布后,鎮江中院又出臺了研討會綜述,規定了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三項五種處理方式,即五類特殊情形。審理該類案件須處理好人損關系、保險關系及墊付款關系等三類法律關系,同時涉及侵權法、保險法、合同法、繼承法、物權法,甚至行政法等等。部分保險公司因與省高院觀點相左,明確提出每件案件均要法院判決,均要上訴,這樣加大了承辦法官的審理難度并增加了工作量。股東權糾紛、票據糾紛、保險合同等案件,以往類似案例少,法律規定不具體,適用法律難度大,承辦法官審理一案往往要研究大量法律法規。

案件審理出現“三難”隨之而來的是“兩多”。

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上升多。與去年相比,今年該類案件審結258件,上升58%,占民二庭全部結案的47.08%。該類案件往往需要進行評估、鑒定,粗略統計多達百件,占40%強,必然帶來增加承辦法官和助理的工作量及案件審理周期加長。

2、判決案件上訴多。全年審結548件,判決結案282件,占51.46%,上訴68件,占判決結案的24.11%。分析原因系民二庭審理的案件事實認定難度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矛盾影響面較大。承辦法官在辦好案件的同時必然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解釋法律法規,勸導當事人,作好服判息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