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既體現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不法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著合同關系,此合同關系也即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后,一方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同時該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合同義務,造成違約,這就必然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系,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主要原因。

只要存在合同關系,就有可能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象,但在買賣、租賃、醫療、保管、運輸等合同關系中此競合現象則較為常見。

1、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故意或過失出賣存有瑕疵的標的物于買受人并致其受到損害的,出賣人依合同法規定應負違約責任,依侵權法應負致買受人的人身、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從而發生責任競合的現象。

2、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體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因承租人的過失行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均可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3、醫療合同。對醫療事故,依醫療合同規定,醫院或醫務人員應負違約責任,因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有義務注意不因其過錯發生醫療事故,否則即違反合同義務;而依侵權法規定,應負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因過錯發生的醫療事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4、保管合同。保管人因過錯行為致保管物損害,依保管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因為保管人違反了妥善保管的義務;依侵權法規定,保管人因過錯毀損他人財產,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運輸合同。無論客運合同或貨運合同,經常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上述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義務的行為,如因其過失而發生,同也時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