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發展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助于排除各種干擾,改善執法環境,維護司法公正。但在實踐中,法院工作與黨的領導關系上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改善。

    一、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現狀

   (一)基本情況

    目前,各級地方黨委對包括法院工作在內的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通過其下設的政法委員會來進行的。政法委的書記一般由地方黨委的一名副書記或常委兼任,另還配一名專職副書記,成員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的主要領導組成。

    近年來,我縣政法委在縣委的領導下,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的方針,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結合自身的主要職責、任務、作用,加強和改善了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為溧水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一是領導法院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委的部署,統一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指導法院各項工作;二是組織、推動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抓好維護社會穩定,督促落實維護穩定的領導責任制,指導、協調處理全縣性重大治安問題;三是檢查法院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嚴肅執法、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及時向縣委提出建議,努力改善執法環境和條件;四是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指導和協調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五是了解、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面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政策和措施,督促落實綜合治理的目標管理和領導責任制,組織、協調各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參與綜合治理,推動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六是組織、指導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新經驗,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推動政法工作改革,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七是研究加強包括法院隊伍在內的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縣委和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法院領導干部,從嚴治警,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提高法院干警政治和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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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在領導法院工作的實踐中,還積累了不少有益經驗,主要有:

    第一,法院工作要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歷史和憲法告訴我們,審判事業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審判工作離不開黨的領導。只有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法院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與時俱進,不斷開創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事業的新局面。

    第二,要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必須規范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依法治國方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必然選擇,是實現和保障黨的領導的最好途徑。黨的領導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也不例外。只有規范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實現堅持黨的領導與保障法院獨立司法的并行不悖、協調發展。

    第三,要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的關系。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是統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主要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代替或者指揮法院辦理具體案件。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脫離黨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

第四,要堅持黨的執法監督與司法獨立相結合。黨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具有關鍵作用的監督形式,是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重要保證。同時,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在法院依法獨立司法的基礎上實施監督。重點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各個訴訟環節是否嚴格執法以及在司法活動中有無違法違紀現象,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等問題進行監督。

  二、黨對法院工作領導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認識領域有兩種極端傾向同時存在。一種是過分強調黨的權威和法院對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權威的服從。另一種傾向是過分強調法院司法的獨立性。二是地方黨委對某些個案作出指示。這種關于案件處理的指示不論是否具體明確,都會對法院構成相當大的約束力。

    三、新形勢下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建議

  黨的領導與法院工作的關系,總的來說,并不是一種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對立關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國家司法權的實現過程中。然而,長期以來,在黨的領導與法院工作尤其是司法獨立之間出現的或多或少的沖突,說明二者的和諧關系并不是自然形成的。司法需要獨立,需要唯法律是從,而黨的領導權畢竟也是一種現實的權力,是一種以法院和審判活動為作用對象的權力。法院工作特別是司法獨立方面走向極端可能導致排斥黨的領導,而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走遠一步,也可能破壞司法的獨立。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我們需要對黨的領導與法院工作之間的辯證關系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并從保障司法獨立、公正與效率的高度探索如何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

   (一)黨委及其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是新形勢新任務對我們黨領導人民更好地治國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的執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都要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帶頭學法守法,在全黨全社會營造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因此,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黨委及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這同時也是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二)切實加強黨對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黨的領導是大政方針的領導,在宏觀上加強,在微觀上適度放開,要相信和領先人民法院的黨組,充分發揮法院黨組的橋梁紐帶作用和貫徹委決策的核心保證作用,通過法院黨組實現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在對法院工作的具體領導上,要把組織、職務、個人三種行為嚴格區分開來,防止個人代表組織、政府代替黨委越權行事和領導權的濫用。法院黨組也要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不折不扣地把黨委的正確決策貫徹落實到法院的各項工作之中。

   (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制度。把法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的總體部署,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定期聽取法院工作專題匯報、研究法院工作形成制度,幫助法院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黨委黨委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法院黨組通報。要注意聽取法院黨組從法律和司法角度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法院黨組請示的問題及時研究答復。在黨委分管政法工作副職的配備上,要由熟悉法律、有政法工作經歷的同志擔任,并不得在政府兼職,以維護國家“一府兩院”的憲政體制。嚴格和規范黨委政法委的權限和工作程序,加強對政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同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統一起來,不能把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等同于對審判工作的領導,不干擾、包辦、代替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當然,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獨立審判為由,脫離黨的領導。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關系到全局性的問題應當及時主動向黨委請示匯報,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難和阻力時,要主動取得黨委在政策和執行法律統一起來,把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統一起來。

   (四)重視和加強人民法院的組織建設和干部隊伍的管理。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建設。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的干擾,有必要對法院黨組上管一級,由上級黨委直接領導,上級法院黨組協管。中層領導干部由上級法院黨組主管,同級黨委協管。要充分發揮好法院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按照黨管干部、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四化”方針,選準配強法院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不能把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務員,而且要高于公務員。要按照中央文件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好法官的職級待遇,做好法院干部的培養、提拔、考核和獎懲工作。幫助法院決人員進口不嚴、出口不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