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李某謊稱自己有木材出售,并以發運木材需付鐵路運輸費等名義,分別騙取被害人許某人民幣39000元,孫某人民幣18000元,合計人民幣57000元。張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1996年初,李某多次寫信給邳州市一鎮張某,謊稱自己有大量木材可以出售,并讓張某聯系他人前來購買。張某遂聯系新沂市一鎮村民高某,高某又先后聯系其朋友許某、孫某。199636,根據張某與李某事先商定的情況,許某、張某、高某三人簽訂合伙做木材生意的協議。協議約定,張某負責木材發運一切事項,木材運到新沂市售完后再付貨款,許某先負責運輸費用約40000元。同年4月份至5月份,為購買木材,張某、高某、許某、孫某先后抵達李某的住處,李某分別帶張某、高某、許某、孫某等人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的儲木場,并對張某、高某、許某、孫某等人謊稱儲木場內一些木材系其所有。后李某以發運木材需付鐵路運輸費用的名義,分別索取被害人許某人民幣39000元、孫某人民幣18000元,合計人民幣57000元。嗣后,李某并沒依其承諾給許某、孫某聯系鐵路運輸和發運木材,而是將收取的“運輸費用”57000元占為已有。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已有木材可以出售的事實,以交鐵路運輸費用為借口,騙取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