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元的零工釀出42萬余元的禍端 賠償責任如何分配引發爭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琴 丁冬蘭 發布時間:2021-11-15 瀏覽次數:1027
砸墻、修屋面、建廁所……在農村,這樣的短期用工比較普遍,因為無合同、安全保障不到位,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出現賠償主體難以確定、責任難以分配等問題,事故各方由此陷入重重紛爭。日前,如皋法院審結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當事人對責任分配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2019年7月13日,家住如皋下原鎮的張某家中店面房二層的兩扇窗戶需要拆卸,他電話聯系徐某后,徐某叫上朱某來到案涉店面房,與張某商定拆卸勞務費為400元。當晚,徐某聯系程某,告知拆卸窗戶的時間和地點等。
次日6時左右,徐、朱、程三人帶上工具,來到張某的店面房后開始砸墻、拆卸窗戶。7時許,程某在拆卸二層窗戶時,不慎從平臺上摔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程某的妻子和兒女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徐某、朱某共同賠償因程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42萬余元。
庭審中,徐某、朱某、程某三人內部是否構成雇傭關系、三人與張某之間是否構成雇傭關系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涉拆墻拆窗施工中,張某與徐某聯系后,徐某即聯系朱某到現場,雙方商定了報酬,徐某又聯系了程某參加施工,徐某、朱某、程某均自帶了錘子一起進行上述施工活動。該三人之前也曾在一起合作過,三人都是平分工錢。由此可見,徐某、朱某、程某三人按照自愿和自由的原則,自行組織隊伍,共同完成任務,共同獲取報酬,徐某與朱某、程某之間沒有明顯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三人之間是平等協作的關系,因此,在此次施工中,三人是以徐某牽頭為了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形成的松散型的合伙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案徐某、朱某就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但程某是在為三人合伙組織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徐某、朱某應對程某的法定繼承人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承攬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報酬。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本案張某聯系徐某洽談拆窗作業,約定由徐某組織人員拆窗,報酬400元,后徐某聯系朱某、程某組成松散型合伙組織并自帶工具錘子進行施工,且拆卸兩個窗戶即交付工作成果僅用時一個多小時就已基本完成,再結合雙方結算是以工作成果為依據而非點工,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符合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張某與徐、朱、程三人構成承攬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三被告均表示程某跌下來的地方“有兩米多高”,張某選任不具有安全保障條件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此具有一定的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故受害人程某在高處作業中未盡謹慎義務,疏于安全注意,危險作業,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本著公平原則,法院衡情確定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程某自行承擔65%的責任,徐某、朱某承擔補償責任。
業務雖小,安全事大。本案看似一起很小的用工業務,一小時左右就可以完成,報酬只有400元,卻因為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程某喪生,引發42萬余元的賠償爭議。案例是最好的教科書,希望通過此案的警醒,用工方、施工方都能繃緊安全之弦,隨時做好安全防護,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