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藝術的思考
作者:吳啟飛 發布時間:2006-12-31 瀏覽次數:2913
近來,執行藝術隨著執行難這個口號也逐漸走進人民的視野。執行藝術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為目標,靈活主導形勢、掌握時機,創造性地進行執行的工作方法。
在目前這個執行難的大環境的條件下,執行藝術促使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確保案件順利執行的重要作用也就更顯得舉足輕重了。恰當的運用執行藝術既能防止誘發被申請執行人的對抗情緒,又能保證法院執行這條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最后陣線不失守;既能節省大量的司法資源,又能取得最佳的執行效果; 既能對個案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又能進一步促進法律基層化、民眾化,讓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法治理念更深的植入所有公民的心中。因此,成功地將案件執行的標準已經不能僅僅停留在到底執行到了多少財產、申請人是否滿意的層面上了,而應該上升到案件執行中效率如何、案件執行后效果如何、案件執行完影響如何的高度。這其中關鍵就是運用恰當的執行藝術,充分挖掘出執行藝術的強大功能。
執行藝術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善于發現有價值的財產;靈活運用執行方法。 執行程序正是因為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相關義務而發生,這樣挖掘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當然的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我們要鼓勵申請人積極主動的提供有價值的線索,畢竟雙方當事人在此之前就有了一定的接觸。另一方面我們執行人員自身要積極多走多訪,通過調查工商登記、驗資、年檢、納稅等材料來掌握其基本帳號、投資單位、注冊資金、經營狀況和資金流向等情況,通過尋求房產交易中心和車輛管理所等單位的配合來調查房產、車輛、知識產權等方向的狀況。實踐中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情況要區別對待,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一案一析、一類一析的程度。執行過程中我們自然會用到很多種執行方法和措施,只有這些執行措施靈活而機動,我們才能在執行活動的始終牢牢把握住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動態進而將執行工作向更加順利的方向推進。
娘生九子,九子不同。我們的執行案件案情也同樣如此,同時由于執行藝術本身就沒有固定的模式,因此其實際運用效果的判定很難。恰當的措施會取得皆大歡喜的結局,錯誤的決定則可能進一步激化已經存在的矛盾。更嚴重的會讓民眾普遍產生一種對執行工作抵制的心態。因此在執行實踐中執行藝術的運用,應當尤其謹慎。有人提出了幾點建議:執行藝術的運用,應當以基本的法律原則為前提;執行藝術的運用,應當以法律的具體規定為基礎;執行藝術的運用要求執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嚴謹正派的工作作風;執行藝術的運用,要重視對當事人的道德引導。
但是我想說的是,上述的建議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實用性卻有待考驗。首先,若僅僅依靠法律原則來執行案件,在實踐中是很不現實的,其工作的開展也必將受到極大的阻礙。其次以法律的具體規定來作為執行藝術的基礎這一條也一定會受到千奇百怪的案件的強力沖擊。然后對于要求執行人員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嚴謹的工作作風,我沒有多少異議,但是我提的是在目前的情況下要做到這一點在中級法院都有難度,在基層法院就更不用說了。水滴石穿,冰凍三尺,均非一日一時之功。達到這一點需要的是時間,而且是不短的一段時間。最后對于要重視對于當事人的道德引導這一點,我覺的建議者應該混淆了執行工作和道德教化的區別。人皆利己,天性耳。道德評價的確能解決一些問題,但是對于需要法院前來執行的案件中的當事人這一作用就顯的很單薄了。在執行工作中能夠結合法律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是不錯的,但是我們一定要非常清晰的認識到依靠法律、事實才是最為根本的。
當然我們也沒有必要對執行藝術不報任何希望,這又是極端消極的態度。十年越甲盡吞吳。我堅信經過我們繼續的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們的執行工作局面會越來越好,我們的執行藝術也終將綻放在最美麗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