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和全國各地法院一樣,由于諸多方面的因素,淮安市清浦區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收案數量不斷上升,執行難度不斷加大,矛盾日益突出。現結合該院2003年以來此類執行案件的執行處理情況,分析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一)案件數量不斷增大。

三年以來,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200321件;200432件;200533件;今年1-10月份42件。該類案件占新收執行案件總數的平均比例也呈上升趨勢。至20061020、電腦上顯示的未結案件數中,此類案件所占的比例超過20%。據統計,20045120069月,該院民一庭共處理此類案件328件,尚有相當數量此類案件將申請執行。

(二)執行難度較大。

雖經多方加大力度,采取多種方法,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三年以來受理的該類執行案件,以法定方式即執行完畢、和解履行完畢以及實體終結的結案數和所占收案數比例均較低。

(三)引發的信訪數量較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往往是人身傷殘、財產受損或家人在交通事故中亡故,承受著巨大的痛苦,一旦生效判決不能實現,當事人吵鬧、上訪時有發生,且易怪罪法院,損害法院的權威和聲譽,執行信訪中涉及此類案件的較多。

(四)委托案件增多。

受托案件當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2006年以來受理的受托執行案件中,此類案件所占的比重超過50%。委托出去的案件中,此類案件也占相當比例。

(五)執行標的不斷加大。

2003年以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呈加大趨勢。涉及死亡的此類案件,2003年執行標的約10萬元;2004年約15萬元;2005年約20萬元;2006年已超過20萬元。

(六)矛盾重心移向法院,有的案件無法執結

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協調解決不成事故的,受害人隨即起訴到法院。判決后,事故的矛盾完全轉移到法院,當事人把法院當作保險公司,但有的案件根本無法執結,矛盾集中,執行壓力加大。

二、此類案件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車輛難以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事故車輛被公安機關暫扣或被民庭審理時查封、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事故處理部門。這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相關車輛由于受損嚴重、存放時間較長等原因,在評估、拍賣過程中,很難將車輛拍賣或變賣掉,大多是做工作讓申請人接受車輛抵債。由于停放時間長導致存車費過高,經常出現無法將事故車提走的情況。有的受托案件,事故車輛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受委托后還要前去委托法院所在地處理事故車輛,極為不便,本省跨市案件必須去處理,外省案件有的也不得不前去處理。

(二)委托執行案難有效果

該院管轄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部分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是外地的,受害方許多也是外地的。由于被執行人或財產在外地,依規定此類案件委托執行是個好的方法。但實踐中,本市跨縣的案件曾可以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楚州、盱眙),后統一要求本市各縣區內不得委托執行。而本省跨市案件,根據省法院規定可一律委托執行,執行權轉移。跨省案件委托執行,卻存在許多問題。有的法院不愿接收或找種種理由將案件退回。有的法院收到委托材料后,不給回執,甚至長時間沒有音信和結果。因為跨省委托案件按規定仍算委托法院案件,申請人仍然要找委托法院要求解決問題,反映強烈。委托法院只好費盡周折與受托法院聯系,請求“協助支持”。有的案件只好違反規定,自行前去執行。

(三)被執行人難尋

被執行人難找,是“執行難”具有代表性的一方面,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特別是以公民個人為被執行人的更加難找。此類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大多是外地人,許多被執行人在審理中都不到庭,執行中更是回避、不見蹤影。有的案件按照審理中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去查找被執行人,要么被執行人基本情況不清、不準,要么公司注銷不見蹤影,有的連公安機關也“查不到”車輛和被執行人身份信息的有關情況,有的好不容易在偏遠省份的山區找到被執行人的住所,仍然是被執行人長年在外,無可供執行財產。

(四)保險公司款項難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執行中,經常牽涉到與保險公司打交道。

2005年《道交法》公布之前,實踐中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一般按被執行人的收入扣留、提取執行。而由于被執行人找不到或不配合,車輛又可異地跨公司投保,進入執行程序查明肇事車輛保險情況非常困難。有的已到事故處理階段,保險公司仍常以各種理由拒賠。往往要采取處罰措施或強制執行才能解決問題。

2005年《道交法》公布后實施前,實際是2005225200641。這期間,省法院為彌補《道交法》公布后,交強險未實施這期間的空白,統一處理標準,出臺了有關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2005]3號紀要。依此精神,這一階段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大多主要以保險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投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由于被執行保險公司許多在外地,加上保險公司的經濟核算相對獨立,特別是按事故責任不該賠償的情況下,抵觸情緒比較大。有的地方黨、政、公、檢、法均不愿配合,甚至阻撓執行。

《道交法》規定的交強險正式實施后,實際在200641日后,省法院法院調整了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直接賠償的數額以5萬元為限,其余的部分按保險合同根據責任承擔賠償。執行中,這5萬元的三責險基本沒什么問題,但更大部分的其余部分保險理賠款的執行,則又回到《道交法》以前的執行老路上去了。雖然最高院有一個(2000)執他字第15號復函,提出保險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該答復所涉及的險種、約束力、可操作性都十分有限。執行保險理賠款較難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改善,加上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的執行標的都較大,僅靠交強險范圍的56萬元,是遠遠不能解決執行案件賠償問題,這一矛盾仍然突出。

(五)相當部分的案件難以執結

由于前述的種種原因,雖經法院的多方努力,有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無力履行賠償或全部賠償義務,案件無法執結,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得到保護。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對策

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應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法律法規缺失。應制定、修訂現行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更有利及時、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于車輛在掛靠經費、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雇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存在的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訴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托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理法院無力執行,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不愿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剛剛實施的《交強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施行實踐中,完善調整。這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二)協調增強協助和配合意識

1、有關部門的協助執行,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協調公安部門在事故處理階段,重視檢查車輛保險情況,盡量要求交通事故責任人預交醫療費保證金,及時暫扣肇事車輛以及加大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查處力度等方面,多做協助執行工作。將為此類案件的審理、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2、注重審執配合,審判中兼顧到執行。針對以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事故處理周期較長的問題,《道交法》已作了相應的調整。根據相關的規定,法院審判部門可以工作前移,設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深入公安機關事故處理部門,為當事人及時起訴提供方便,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的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配合,及時采取車輛、保險理賠款保全等措施。為下一步的案件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此外,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時,盡量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且利用肇事人面臨被判刑的壓力,希望通過賠償獲得從輕處罰的心理,做好附帶民事賠償被告的賠償工作,減輕執行案件的壓力。

(三)加大執行力度

在執行保險理賠款,處理肇事車輛,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等方面多下功夫。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救濟基金

專門用于解決困難申請人的執行費用或確實無力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必要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