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化身。法官的親和力來自于法官的公正。

法官行為的文明程度,不僅是法官個人素質問題,還體現著法官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反映著法官形象、法院形象。現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將“一切按法律辦事,一切按程序操作”作為時刻嚴守的準則,以文明高效,公正廉潔的行為規范,避免人民群眾特別是當事人對法官的誤解和懷疑,切實樹立可親、可信、可敬的形象,維護司法權威,增強司法廳公信力。

法官不能把法律賦予的審判權變成特權,當以平和禮貌態度對待當事人,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謹言慎行,舉止得體,堅決杜絕“冷、橫、硬、推”現象。 “公正”是法官最基本一項要求,法官審理案件實際是一個分配社會正義過程。法官行為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在權勢、金錢、關系等因素影響下,法官應當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做到“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寶貴不能淫。”“廉潔”應當是法官的本色,古人云:“一絲一粒,我之名節;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寬一分,民受賜不止一分;取一分,我為人不值一分。”現代法官更應如此。近年來在法院系統涌現出的譚彥、蔣慶、尚秀云、宋魚水等模范人物,他們無不是以自己的公正贏得了司法的權威,讓百姓感受到了法官的親和力。希望每個法官都能向他們一樣,做到“文明高效公正廉潔”,成為人民滿意的公正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