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觀之探析
作者:章艷 王愛春 發布時間:2006-12-29 瀏覽次數:3619
[摘要] 守法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守法的概念、原則、必要性及目前我國守法存在的障礙的分析,將有助于改善守法的狀況,有助于法治社會的建立。
[關鍵詞] 守法 法治 原則
一、守法概述
守法,又稱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從事某種事務和作出某種行為的活動。[1]
1、主體。指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及全體公民,還包括我國領域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是守法的主體。他們的活動應當在我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2、客體。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我國參加或同外國締結國際條約和我國承認的國際條例以及執法、司法機關所制定的非規范性文件等等。
3、內容。包括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兩個方面,二者相互統一,缺一不可。
二、守法的必要性
(一)人類社會有序性的要求
亨廷頓曾說,“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無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無秩序”。有序性是人類社會存在、發展的基本條件和普遍要求,是人這個生物物種天然具有的一種需要和傾向。[5]守法是法律平衡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緩和人們之間矛盾的動態表現,是人類社會有序性的實現途徑。
(二)守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的體現
我國法的本質首先在于它的階級本質,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這一意志既體現了它的階級性,又體現了它的人民性,是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它所體現的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階級的意志。工人階級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領導階級,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國家和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容,當代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反映了工人階級的意志,及其領導下的農民和知識分子的意志,還包括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我國社會主義法所代表的共同意志,并不是這些階級、階層和集團的意志的機械的總和,也不是自發地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的。因此,我國的法律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公民只有守法,才能維護公民自身的利益,社會大眾的根本利益也才能真正得到維護。
(三)守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治文明是人類共同體在歷史發展長時期中形成的,逐步脫離野蠻、暴力、專制和玩弄陰謀、權術的政治生活形態而逐步走向民主化、規范化和程度化的政治生活狀態。[6]守法能使人們的行為規范化、制度化,使人們脫離野蠻和殘暴。人們的無數的個人意志在守法的狀態下逐漸形成統一意志,進而上升為國家意志,政治文明才有了得以生長的土壤。因此,守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守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當前,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體現了守法對于樹立良好道德觀的重要意義。特別是在“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社會中,守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更是貼切。
(四)新時期的需要。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一個國家只有形成“人人守法紀、事事依法紀”的濃厚氛圍,才能確保經濟和社會井然有序,穩步發展。同時,遵紀守法是對公民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個公民的道德底線和立身處世之本。胡錦濤同志在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中提出“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要求我們堅守法紀底線,筑牢道德防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守法的原則
(一)宏觀原則
守法需遵循普遍和平等原則,兩者相輔相成。普遍守法原則,是指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社會關系的一切參加者,都無例外地成為守法主體,普遍地受法律規范約束。[2]法律本身就有普遍約束力的要求,普遍守法原則也是基于此產生的。不守法現象的存在是法律普遍約束力的實現和法律實施的重要障礙。因此立法上應當窮盡守法的主體,賦予他們守法的權利和義務;在執法上也要窮盡執法對象,嚴格執法,使所有違法者無一例外地受到應有制裁,使社會關系的一切參加者都處于守法狀態中。
平等守法原則,是指守法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3]不允許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權的存在,不得轉嫁法律義務于他人。平等守法原則來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因此,守法中權利義務不可分離,特權不應存在于守法中。
(二)公民與政府的守法原則。公民在不觸犯或不超越法律航道外側“警戒線”(禁止性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生活、謀求發展??這是公民(包括法人)守法的原則,做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為。而政府的每一行為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便是政府守法的原則,為法律明文許可之行為。從客體上看,守法原則是憲法至上。[4]
四、制約守法的障礙因素
(一)政府守法主體的角色在弱化。
守法的主體包括公民、政府及社會組織。但目前,守法似乎更多的是公民的事,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守法主體的角色似乎被弱化了,特別是政府守法更是被忽視,但政府守法對法治又是至關重要,政府首先是守法的表率。[7]我國憲法學家龔祥瑞說:“法治不僅是以法律統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約束統治者,法治就是對權利限制。政府的權利也要受法律限制……政府守法是法治的真諦。”[8]江澤民在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上講話時對自己這樣要求:“我將忠實遵守憲法,恪盡職守,竭誠為祖國為人民服務。”政府干部掌握了一定的權利,其影響力遠遠大于手中無權的老百姓,他們的帶頭守法,以身作則能更好地要求和帶動群眾守法。如果政府都無法嚴格守法,那么政府又憑什么去管老百姓是否守法呢?一個優秀的政府首先應當是一個守法的政府,應當是一個守法的楷模。因此,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守法主體的地位應當強化。
(二)公民守法意識的消極化傾向。現階段我國公民的守法意識既具有現代色彩,又受傳統因素的制約。文革的“人治”的社會大災難結束后,人們把對現實的期盼和對未來的憧憬統統都匯集在對法治的向往上。[9]從這點上來說,人們的守法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是積極的,但中國人在守法時缺乏西方式的激情,這使得他們常常規避法律。[10]這導致了守法中消極成分常大于積極成分,人們對守法的理解也限制在不違法上,而對守法中權利的利用往往意識淡薄。主體只有具有法律積極性,守法才能達到最高的境界。所謂主體的法律積極性,是指社會關系參加者主動關心法制建設,在社會活動中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積極態度和精神。[11]主體的法律積極性主要表現在積極獲取和掌握法律知識;關心和積極參與法律制定、修改方面的活動;在法的實現過程中的積極活動。而守法的積極性對法的實現而言有著極大的實踐意義,保證法作為社會管理工具的各項職能的實現。因此說,守法主體守法意識的強弱對法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三)守法客體。亞里士多德說過,法治有兩大條件,人們普遍守法,所遵守的應當是良法。在現代社會這種良法的出現寄希望于完備的、科學的立法。隨著科學現代化的發展,守法的客體(既存法律)的范圍不斷擴大,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者在立法時如果所立之法是違背人們的價值觀念或是人們現有能力所難以遵守的,即便它是形式合理的法,它的實現是相當困難的。例如,高速公路的限速路標的設置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存在不合理性的。當司機在高速公路的某個路段內正常行駛時,突然在拐彎處出現降速路標,由于慣性等等因素,汽車在限定的距離和時間內是很難達到限速要求的。于是人們想遵守規則卻力不從心,罰款總是不斷。這種情形長久下去人們對規則的遵守產生了厭惡,也使政府的形象遭到了破壞,似乎設置此種路標的目的就是為了罰款,而非道路安全。守法客體的這種不合理性使守法又多了一層障礙。另外,人們在我國長期的重刑輕民的法治環境中形成了只要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就是守法的錯誤意識。在人們的認識中,守法的客體范圍變小了,這些都形成了守法的障礙。
(四)守法的內容。
守法應當由兩方面組成,即積極守法與消極守法。“積極守法”指守法主體對授權性法律規范的主動適用以及對社會不法行為或意向的合法抑制和反對。“消極守法”則指守法主體對法律規范的被動服從以及對合法權利的正當放棄。因此,守法不是“不犯法”,其中還包括“用法”和“護法”。但人們的守法意識中消極守法所占的比例通常大于積極守法,再加上顯示中的法律常常是規定義務的篇幅較大,而對權利的賦予并不象義務那么明確,守法的內容便出現了偏頗。另外在過多提倡國家、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社會氛圍中,奉獻的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守法的積極性,成為守法的一大障礙。
(五)守法的投資
“守法的投資是必要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所以守法是可能的、現實的、自覺的。但是,如果不對守法進行投資,守法的自覺性會被淡化,守法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就會變小。”[12]守法投資的范圍也是相當廣泛的,主要集中在三大領域:守法環境,主要是一個社會的安定程度、繁榮程度。社會安定繁榮,失業、貧困不再困擾人民時,違法自然會減少。因此,守法環境的投資至關重要,是最根本的投資;守法的宣傳教育,進行守法的宣傳教育能使人們知法,從意識上牢記守法,增強守法的自覺性;守法的激勵機制的投資能激勵人們守法。
(六)守法的成本與效益
現實生活的各種現象表明,人們是在利益的推動下去實施法律行為的。同樣,人們的守法行為離不開對利益的衡量。歷史唯物主義向我們揭示,利益是人們行為的動力,利益推動了人們的活動。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斗爭,尤其是階級斗爭,都是圍繞著利益展開的。[13]行為科學的基本原理和目前占據主統地位的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告訴我們,一個商品經濟社會中的人如果能大致計算出某種行為或決策的有益性大于其成本支付時,其行為回明顯呈現出選擇偏好;倘若他發現成本的支付大于或者等于所獲效益時,他對于該行為的取向則會明顯呈現出興趣冷淡或厭惡。即使有外在規則要求他的行為與之一致,他也會從自身效益最大化出發而置規則于不顧,這時他的行為就表現出逆則傾向,規則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守法便無從談起。[14]例如,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寄生執法”就體現了這一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應該嚴格執法吊銷營業執照時卻屢次不吊銷營業執照,而是以罰款來取而代之。經營者也深知執法部門的用心良苦,在衡量經營所得與罰款的孰多孰少后,守法之堤便被沖垮了。不守法所獲的收益扣去因不守法導致的罰款之間的差額使經營者毫無顧忌的不守法。這就體現了某種行為或決策的有益性大于其成本支付時,人們行為呈現出的選擇偏好。守法的效益是守法主體最關注的方面,是守法的核心。
(七)守法的心理
公民守法與公民的心理健康密切相關。影響心理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社會因素、生物因素等。社會因素涉及到家庭、就業、婚姻等。個人的生物因素涉及到染色體等。
1、守法與社會因素
(1)家庭因素。就從兒童守法這一塊來講,守法要從兒童時就培養,兒童養育實踐是守法的一大重要社會因素。一個孩子能在一個好的家庭環境中長大,將有助于其守法意識的形成。霍夫曼在一項研究中,區分懲戒對抗中使用獎賞和懲罰的模式:體罰式管教,特征是使用體罰、批評、威脅、物質剝奪;愛的取消,特征是使用非體力性的方式表達譴責、感情拒絕;歸納,特征是進行推理,指出兒童行為對于他人的后果。道德發展與父母更多地使用歸納之間有著正相關,與父母使用體罰式管教之間呈負相關。[15]而經常受體罰式管教技術的孩子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父母能否營造和諧美滿的家庭對于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家庭破裂、父母越軌等因素都會給孩子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樣的環境難以培養兒童守法的意識,反而會使其誤入歧途。
(2)社會關注的因素。社會的關注與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守法意識的培養。人們在社會中能否得到認同,得到應有的保護都將影響人們守法。社會的認同會使人們受到激勵,人們會更積極地生活,不會消極地或以犯罪等不守法行為來證明自我的存在。同時,社會能否有效保護公民也直接關系到公民守法。假設公民得不到社會應有的保護,他們就會自我尋求保護。自我尋求保護的途徑便有多種多樣,其中大多數是不合法的,此時守法對這些人而言已是奢侈品了。
2、法與個人的生物因素
守法除受社會因素影響外還受到生物因素的影響。例如,染色體異常,體質因素,腦功能障礙等會造成反社會人格。[19]
五、提高守法質量的對策
雖然我們不可能將守法的所有障礙都一一清除干凈,但我們可以針對這些障礙制定一些對策,有針對性地適當減輕減少這些障礙的沖擊性,使守法的程度得到提高,這是現實的,也是可行的:
(一)提高法的質量。
立法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守法的狀況,因為守法所守的正是所立之法。所立之法是良法,守法才有意義,才有必要。因此,立法環節對守法很重要,立法應當更科學,并且應當考慮人們的承受能力,否則應然的法律始終無法轉化為實然的法律效力。另外,立法應當注重系統分析,要向整體性,有序性,相關性,動態性發展。[16]好的立法是守法提高的前提。法治絕非靜態的立法,而是一個動態的法的運動過程。法治要體現在法的制定、實施、監督的過程中。法律法規制定出來,沒有得到一體遵行,就是尚未獲得生命。因此,要嚴格保證所立之法的嚴格實施。
(二)加強嚴格執法。執法,是法律走向實然的一個中間環節。執法的力度關系著人們守法的態度。像“寄生執法”這種執法將使人們的守法意識大大減弱。執法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對違反法定程序者必須予以追究。特別是要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避免執法與金錢權勢掛鉤。政府守法是實現民主的關鍵所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活動中應當切實貫徹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事,運用法律保證人民利益的實現,使一切不法行為都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使群眾真正看到“活的法”正是他們的利益所在。[17]各地在實施行政法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譬如,簡化審批程序、公開政務,方便了群眾。另一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我們的生活中并非鮮見,少數官員的貪污腐化更是踐踏了行政法規的尊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政府法制工作的創新顯示我們對法治理解正逐步深入。“提高立法質量,確保嚴格實施”,不僅是對法律的精神、內容的要求,也是對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的要求。這無疑表明了法治的真諦,我們正走向更為理性的法治。
(三)提高政法干部政治、業務素質
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指導下,我們黨逐步建立健全了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快了干部隊伍建設向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過程,為我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培養高素質干部隊伍,指明了明確的方向。努力提高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也是改變政法干部隊伍現狀的現實需要。少數官員的貪污腐化正是他們政治、業務素質不合格的表現,這種現狀急待改善。
首先,提高政法干部隊伍素質,必須加強學習。學好理論知識和專業文化知識,是提高政法干部隊伍素質的基礎工作,也是提高其業務素質的關鍵。
其次,提高政法干部隊伍素質,必須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就會懂得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才能有利于國家,有利于人民。志當存高遠。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除了認真學習理論外,還要增強自覺性,增強反腐倡廉的能力,慎獨,慎微、慎事,己正才能正人。古人言:有德有才謂之賢,有才無德害人不淺。
再次,提高政法干部隊伍素質,必須加強干部的實踐鍛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實踐出真知,干部要帶頭。要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干部實踐鍛煉的具體目標。因人而宜,有目的地抓好干部的實踐鍛煉。總之,通過實踐發現干部,考察干部,鍛煉培養干部,應該是我們提高干部隊伍素質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加強普法宣傳,實現從守法義務觀到守法權利觀的轉變
守法是公民的基本法律義務,這是不言而喻的。我國的傳統、理論和社會實踐都證明了這一點,但同時,守法也是人類的美德。過多地強調守法是義務會減弱群眾的積極性,人們的心理情感也會受到損傷。“消極守法”是人們對他們正當權益和社會公共福利的尊重,也是對自我不良行為約束,而“積極守法”則既是對自我正當權益和幸福生活的追求,更是對他人正當權益與社會公共幸福的維護。因此,“消極守法”與“積極守法”在守法中缺一不可。全面地看,“守法”于倫理而言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道義的壯舉,于法律而言則既是主體的義務,又是主體的權利。現代公民應當以守法的權利感替代其義務感,并從道德、心理、情感等等各個方面積極培養尚法信法的觀念和自覺守法的習慣。
(五)加大守法的投資
在全民中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是不可少的。在一個法盲充斥的國家,法的規范作用和指導作用是不可能得到充分發揮的,這會給法治秩序的建立帶來許多困難。法制宣傳教育的投資能使群眾認識到我國的法律反映了自己的根本利益,維護著自己的利益,為自己實現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方式,提供了自己發揮社會積極性的廣闊空間,能使人們了解實現自己利益的合法行為模式,提高群眾運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人們的守法意識。
另外,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帶動了立法的快速發展。許多與科技相關的法條出現在人們面前。人們要理解這些法條必須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文化水平。因此,消除法盲的前提是要先消除文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必不可少。
在守法環境方面的投資,能為人們守法掃除障礙。減少失業,減少貧困才能有效減少違法。而這離不開經濟的發展。經濟得不到發展,守法環境也就始終得不到改善。例如,環境法的出現就是現代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的產物。遵守環境法是關系著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生存環境的大事。但遵守環境法,企業要進行巨大的投資。像污水的處理,廢氣的處理等都要很大的成本。企業擔負不起或擔負了過重的投資都將使企業不愿遵守環境法。污水不經處理就排放,廢氣任意釋放,這又給人們生活和生產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種惡性循環下守法環境自然不會好。企業負擔不起的政府如果進行投資,減輕企業的負擔,那么,這種惡性循環也許就不會出現了。因此,守法環境方面的投資是守法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
守法激勵機制的投資也是必須的。守法的人們需要得到肯定、認同,以促進他們積極地守法,守法才能被人們自覺接受、維護甚至信仰。特別是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守法激勵機制的投資。高薪養廉的提出也正是守法激勵機制投資的表現之一。相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人民群眾守法激勵較為抽象。這種投資的目標是要營造一個守法與褒揚相掛鉤的氛圍,使人民群眾在守法時能得到其他人和社會的認可、表揚、尊敬。這種投資是全方位的,是長期的。
總之,要真正營造遵紀守法的濃厚社會氛圍,讓法紀成為和諧社會的“穩定器”,必須多管齊下。一是要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律法規,增強其可操作性,不讓居心不良者有空可鉆;二是有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執紀,嚴懲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增強法紀的威懾力和震懾力,確保執法執紀的公正性;三是全社會要大力弘揚正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讓遵紀守法者受人敬仰,讓違法亂紀者遭人唾棄。
注釋:
[1]卓澤淵,《法理學》(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P258
[2]崔之令,《論守法》,當代法學,2001年,第4期,P7
[3]崔之令,《論守法》,當代法學,2001年,第4期,P7
[4]胡旭晟,《守法論綱?法理學與論理學的考察》,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P4
[5]劉焯,《法與社會論?以法社會學的視角》,武漢:武漢出版社,2003年,P183
[6]姜明安,《公法與政治文明》,公法研究(第二輯),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P264
[7]李璐嬌,《“法治?守法”公民道德建設新模式》,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P30
[8]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P96
[9]舒揚,《星空下的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P435
[10]舒揚,《星空下的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P436
[11]黃建武,《法的實現?法的一種社會學分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P149
[12]張根大,《法律效力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P240
[13] 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年,P343?346,
[14]李秋香,《論守法的成本與效益》,蘭州學刊,2005年,第3期,P170
[15](英)布萊克本(Ronald Blankburn)著,吳宗憲、劉邦惠等譯,吳宗憲校,《犯罪行為心理學?理論研究和實踐》,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0年,P142
[16]張根大,《法律效力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P228?232
[17]黃建武,《法的實現?法的一種社會學分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P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