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探討執行難的原因,其解決方案同樣也是在法社會學的開闊的視野下來尋找。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法院的執行案件也逐年增多,但大量案件得不到執行,即所謂的執行難,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受到嚴重挑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生效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原因。我們都知道“徒法不自行”,一個良好的法律,它不能夠脫離社會其他制度規則而獨立的運行,因此,我們在考察執行難的原因時,就不能就事論事,僅就法律問題去探討,還應關注法的實施環境,從法社會學角度去考察,這樣才能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立法思維模式。

我國社會經濟處于轉型的時期,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場的無序性和信用的缺失。執行難是現階段市場經濟不成熟、各項社會規則不完善的產物。我國實行的是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因此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法律作為一處重要的社會規則提供合格的產品,以維持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但法律的實施同樣要求市場必須是有序的且運轉良好的,對于無序的市場僅靠一紙法院的判決,是不可能實現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從法社會學角度來看,法律與社會經濟制度因素密切,二者相互影響,相互支撐,共同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我們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保障,僅就其解決程序的終局性和權威性而言,法院的判決實施最終要回歸社會,在社會中予以實施。因此法的實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會其他制度,諸如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觀念的影響。

在我們審視法律外部環境的時候,我們還是應該重新審視執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法律不完善。法律自身的不健全也是導致執行難的重要原因。所以才有近年來我國學者擬定《強制執行法(試行稿)》,對法院執行機構的設置、執行法令與管理、人員的配套設置、執行法令的配置以及執行法規的程序均作了周密的規定的事實。

也有人認為執行難是因為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當今社會道德缺位。雖然是原因之一,但卻于事無補。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對于不利于己的負擔,人總會想方設法的予以逃避,我們不能因為他不執行判決,就據此認為他是道德低下,人畢竟是有利己的動物。道德評價是社會統治無力的表現。尤其是現代中國從熟人社會過渡到陌生人社會的今天,道德評價更是喪失了其社會基礎,更顯蒼白無力。當人們發現執行判決比不執行判決使人失去的更多,投機行為傾向就會成為必然,道德的約束在此是無力的。我們知道沒有壞的人,只有壞的制度。因此我們不應該對人抱有過高的道德期求,而應以一般人的道德為基礎建立制度。

故我們認為執行難的本質在于信用制度的缺失,這里所言的信用并不是道德學所言的個人品質,而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是以明晰完善的財產所有權制度為基礎。在實踐中,執行難又因當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極少而產生。當事人往往采取隱瞞、轉移財產,以法院不知道的方式,拒不執行。由于法院缺少執行當事人自己信用紀錄以及后續有有效懲戒措施,導致最后執行不了了事。因此,應該建立一整套適應于市場經濟要求的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性措施。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在于真實有效信息的紀錄并分類歸檔,形成一個個企業、個人的完整信用紀錄。而建立這種信用體系,需要全社會的努力,法院應該與工商、金融、人事、紀檢、保險等機構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