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接送未注意安全 幼兒開學第一天碰傷身亡
作者:張曉軍 陳云福 發布時間:2006-12-29 瀏覽次數:2544
本網徐州訊:昨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兒園在用校車送幼兒回家途中碰傷身亡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認定,被告王某夫婦用車接送幼兒就應當謹慎顧及幼兒的安全,但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疏于管理和保護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王某夫婦賠償原告17萬余元。
王某夫婦租用房子經營幼兒園,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夫婦經營的幼兒園雖然取得了社會辦學許可證,但該幼兒園沒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王某夫婦承諾用車接送幼兒,但沒有盡到管理與保護的責任,這是此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目前許多民辦幼兒園雖然取得了辦學許可證,但場地、設備簡陋,大多沒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多為家庭式經營,幼兒園實為空殼,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一旦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受害方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而且有的幼兒園為了吸引生源,承諾專車接送,但人多車少,嚴重超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在頒發辦學許可證時應嚴格舉辦方的辦學條件,在平時應加強監督與管理,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一定從嚴處理,杜絕隱患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