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昨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兒園在用校車送幼兒回家途中碰傷身亡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認定,被告王某夫婦用車接送幼兒就應當謹慎顧及幼兒的安全,但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疏于管理和保護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王某夫婦賠償原告17萬余元。

王某夫婦租用房子經營幼兒園,200691,在新生入學的第一天下午,王某用車送幼兒放學回家,因路況不好,車輛急轉彎,造成車與左側路邊一棵樹相刮,而左側的車窗沒有關上,致使幼兒李某頭部與樹相擠,受到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該幼兒園歇業等待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告方認為,王某夫婦疏于管理和照顧,沒有謹慎的顧及幼兒的安全,致使幼兒碰傷死亡,其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夫婦經營的幼兒園雖然取得了社會辦學許可證,但該幼兒園沒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王某夫婦承諾用車接送幼兒,但沒有盡到管理與保護的責任,這是此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目前許多民辦幼兒園雖然取得了辦學許可證,但場地、設備簡陋,大多沒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多為家庭式經營,幼兒園實為空殼,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一旦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受害方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而且有的幼兒園為了吸引生源,承諾專車接送,但人多車少,嚴重超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在頒發辦學許可證時應嚴格舉辦方的辦學條件,在平時應加強監督與管理,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一定從嚴處理,杜絕隱患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