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解析
作者:韓濤 發布時間:2006-12-28 瀏覽次數:2854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于何為“有配偶”,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配偶,指已經依法登記結婚,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取得的合法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
筆者認為,事實婚姻的形成有一定的原因,在一定條件下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有利于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該條規定沒有否定含有事實婚姻的重婚行為能否構成重婚罪且對事實婚姻明確予以法律上的保護。據筆者理解,事實婚姻既然可以從法律上得到認可,那么事實婚姻之配偶既包括在婚姻法之“配偶”,亦包括在刑法之“配偶”范圍之內,事實婚姻不僅應受婚姻法之保護,亦應受刑法之保護。
基于此,筆者以為,凡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或事實婚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均為我國《刑法》第258第所禁止之“有配偶而重婚”之重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