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情節(jié):狄公奉命致仕江州,江州薛府惡奴杜二在五平縣衙門口活活打死告狀的錦娘之父吳四,狄公甚是憤怒于是命令當場處死了這個為非作歹的惡奴。                  

看過之后甚感詫異:發(fā)現(xiàn)這里面竟有不少問題,眾所周知為了減少錯殺無辜,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歸中央,三國時期魏明帝曾規(guī)定:除謀反,殺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須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詔令:“其罪應重辟者,皆如舊先須上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論。”北朝北魏太武帝時也明確規(guī)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報奏讞,由皇帝親自過問,必須無疑問或冤屈時才可執(zhí)行。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的“慎刑”精神,其影響是深遠的,為隋唐時期的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制度打下了基礎。 到了隋朝,死刑復核制度趨于完備,每起死刑案件要復奏三次,故稱“三復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guī)定了“三復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復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朝確立的死刑復核制度一直為歷朝歷代所用。

     另外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刑罰執(zhí)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guī)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jīng)過皇帝的批準才可執(zhí)行,即所謂“報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復奏”制度,京師死刑案由行決之司五復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復奏。明清時凡死刑囚犯應經(jīng)皇帝“勾決”后,再由刑部發(fā)文至罪犯關押場所,當?shù)貞谖臅竭_三天之內執(zhí)行。戰(zhàn)國時代流行的陰陽五行說,對后世的死刑執(zhí)行產(chǎn)生了很大影響。自秦漢至明清,歷朝都有關于死刑執(zhí)行時間的明確規(guī)定,唐律規(guī)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動、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節(jié)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決死刑。宋明以后基本沿襲不改。唐律規(guī)定凡處決死刑犯人,都不得超過一天中的申時(約下午三至五時),后世執(zhí)行死刑的時間都習慣在正午前后。關于死刑的執(zhí)行場所,沒有官階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鬧市進行,明清時期也多在較場、曠地執(zhí)行。而貴族、朝廷命官的死刑處法,則多是賜死免刑。

然而 “狄公案”編導和審查者卻置此不顧,“委”狄仁杰以生殺大權,當場處死惡奴杜二。并且處死杜二也是在薛青麟撞開縣衙的當天早上,地點也是在縣衙門口,由此觀之,時間地點也是不對的。難道編劇、導演以及審查人員都不懂我國的古代的法律嗎?就連薛青麟率領眾惡奴撞開縣衙這件事都知道是“造反”,能不知道我國古代著名的死刑復核制度?它們不是都聘有法律顧問嗎?筆者相信,編導和審查者對法律不至于會如此的“無知”,之所以“明知故犯”,大多是因為現(xiàn)實生活觀眾的想法中的往往如此。如果把劇中的司法人員塑造成真正依照我國古代法律辦案的角色,那就是“脫離生活”,就會給人以“假”的感覺,那么就不能滿足觀眾的口味,當然也就就不能提高收視率了。這更是折射了一般民眾對于死刑的態(tài)度:就是一種全社會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維定勢???“血債要用血來還”,“殺人償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有罪推定”,“‘壞人’沒有人權”。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嚴懲!而且要快!至于犯罪分子的權利,那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但是這種觀點不容置疑是錯誤的,雖然它反映了許多人的心聲。正是這種觀點作祟才有了一批冤假錯案,才有了被關了十五年的佘祥林。我們?yōu)榇烁冻龅拇鷥r換小嗎?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法學專家異口同聲,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收回死刑復核權。然而電視劇《神探狄仁杰2》中處死杜二的情節(jié)表明,在死刑的復核制度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又應該怎么把關?我以為,應從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樹立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司法人員特別是二審法官必須樹立疑罪從無的思想,這是避免冤案的理論基礎。長期以來,習慣于用仇恨的態(tài)度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眾心態(tài)和輿論方向其實也是導致冤案頻發(fā)的社會根源。我們發(fā)現(xiàn),直到刑法確定無罪推定原則幾十年以后的今天,我們還很難說,有多少人能夠在內心深處認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享有的無罪推定待遇,而司法實踐之中,在判決之前,對于犯罪行為的洶涌民憤往往能夠通過各種渠道匯集于司法層面,從而對司法者產(chǎn)生巨大和難以抗拒的適用重刑乃至死刑的壓力。當年湖北省高級法院已發(fā)現(xiàn)了佘祥林案件的五大疑點,按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就應宣布無罪。

二是在于我們要更為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獨立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放棄重實體、輕程序的思維方式和傾向。樹立一種程序意識,要在認識到輕視程序價值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突出我們對法定程序應有的尊重和保障。由此我們應進一步認識到,法律程序不僅僅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獨立的、不可隨意損害的公正價值;認識到對于程序的尊重和強調,是現(xiàn)代法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更是中國法治現(xiàn)代化進程的必然選擇。

三是檢察機關要加強死刑案件復審的法律監(jiān)督。封建社會的“三司推事”、“九卿會審”等復核制度留下的法律思考,就是死刑復核要有其他機關的參與監(jiān)督。如今我們更應強調互相制約和監(jiān)督。具體地說來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應成立死刑復核案件專門監(jiān)督機構,專門派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合議。

四是正確處理慎刑和重刑的關系。目前重刑思想很普遍,慎刑思想仍不被廣泛接受。在此背景下,對死刑復核案件,應當建立法官會見被告人制度,即使代價再大也應如此。在關乎人的生命的問題上,我們還有什么理由斤斤計較呢?  

這是我看電視劇《神探狄仁杰2》的一點思考,希望能對我國的司法實踐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