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獲刑不悔改 再購贓物三進宮
作者:吳亮亮 朱漢飛 發(fā)布時間:2006-12-27 瀏覽次數(shù):2580
本網(wǎng)南通訊:因收購贓物已兩次被法院判刑,卻沒有接受教訓,又生邪念,第三次收購贓物,結(jié)果再次獲刑。被告人高某犯收購贓物罪,一審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趙某等幾人駕駛機動三輪車至啟東市匯龍鎮(zhèn)南苑中學門口,竊得某市政公司放在該處的鋼筋網(wǎng)9塊,后將鋼筋網(wǎng)賣給高某,高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以830元價格收購。經(jīng)鑒定,被盜的9塊鋼筋網(wǎng)價值1917元。采取同樣手段,2005年10月期間,高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三次收購趙某等人盜竊來的鋼筋網(wǎng)、電纜線等物,共計價值3366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收購贓物罪,應(yīng)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高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