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賠償項目中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
作者:朱文峰 發布時間:2006-12-26 瀏覽次數:3756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關系到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庭、每一所學校,而且關系到整個民族的明天。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問題已引起很多部門的關注,相關部門也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并已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筆者作為一名法官,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真空,相關法律、法規對此無相關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大部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保護,而僅有1條民事司法保護,且無原則性的民事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也未涉及;司法實踐中也無較成熟的運用。
筆者近日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A、B車相撞后又撞到走在路邊的8歲女孩呂某,導致其顱骨骨折、面部大面積劃傷,經法醫學鑒定,構成雙十級傷殘,其索賠無果后,遂訴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方法均已明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無法對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方法均進行變通。運用到上述案件中,因原告的身份是學生、未成年人同時也是無業者,故有關原告的誤工費就無法得到支持;對護理費、營養費等也只能按照最高院的解釋結合當地收入標準確定,即對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反而少于成年人,這明顯不利于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筆者擬從下面幾個項目具體分析:
1、誤工費??v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一般而言,除醫療費,殘疾、死亡賠償金外,誤工費屬于賠償金額較高的項目,誤工時間大多在3--6個月,而平均每天誤工費標準大約在25元(各地標準不同)。這樣算下來,誤工費在2250元?4500元。在司法實踐中,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即使受害人無工作,也按照當地人均總收收入的平均值計算。但,對于未成年人卻一般不計算誤工費,理由是未成年人無工作,無收入,也就無誤工費可言。這理由聽起來似乎有道理,而且多年來的實踐也是這樣運作的,但筆者認為這對于未成年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大部分發生交通事故的未成年人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學生或即將是學生,從經濟角度講,學生是經濟積累的準備階段,雖然現在是消費者,但如耽擱幾個月,就可能耽擱一個學期,從而導致留級重學的結果,毫無疑問,這為其將來的經濟發展安置了一塊大絆腳石、也為其父母增加了重新學習的費用負擔。筆者稱該費用為誤學費,具體指由于耽誤學習,需要聘請家教予以輔導的費用或重新學習新增加的費用。建議誤學費的計算可以參照誤學時數和當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
2、營養費。對成年人的營養費一般固定的標準結合營養時間計算,但對于未成年人,這樣計算是不公平的。未成年人正是長身體的黃金階段,他們所需的營養應該遠高與成年人。建議對成年人的營養費在成年人營養費的基礎之上設立一定比例的增幅。
3、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沒有固定收入的護理人員都規定固定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用,對護理人員也是參照傷殘等級確定人數。但從事實上分析,對未成年人的護理卻不能這樣,因為,許多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僅僅1個人護理是不夠的,成年人往往比未成年人更能承受身體上的痛苦,許多小孩在醫院又哭又鬧,況且事實上,小孩受傷,大部分父母均陪在身邊,特別是剛入院的幾天。因此,建議未成年人的護理人數可參照年齡、傷情等從寬確定。
4、精神損害。同樣的傷殘對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應該是不同的?;蛟S,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段時間,未成年人并不清楚具體傷害,但是,一旦他們稍微懂事以后,他們將要承受比成年人更長、更多的精神打擊。因此,建議對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數額應建立在具體傷情、年齡等因素基礎之上;或在成年人的精神損害數額基礎之上設立一定比例的增幅。
5、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傷殘等級乘以固定的標準(各地標準不同)確定?,F行的傷殘評定標準在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了進步,但是著眼于未成年人權益的充分保護,現行標準中仍有不少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是受傷人員生活、工作、社會交往等能力的喪失程度。但這主要是針對成年人來講的,不適用于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尚未具備或完全具備這些能力,所以也就無所謂喪失的程度了。損傷的發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們獲得這些能力或造成他們永久性的不能獲得這些能力。因此,這個等級的劃分對未成年人來說是欠公平欠合理的。二是該標準未考慮損傷對未成年人心理、精神狀態的影響。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差,身體的殘疾較成年人更容易產生自卑心理,有可能造成他們今后生活空虛、被動、消極、冷漠、無為。因此,對未成年人的傷殘評定應增加獨立的條款以區別于成年人的傷殘評定。
總之,針對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欠缺,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完善已有的解釋,并充分體現法律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