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及保護
作者:顧樂勇 王愛春 發布時間:2006-12-26 瀏覽次數:3431
[摘要] 當前,公眾人物隱私權與知情權日顯沖突,由此而來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對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權認定作了介紹,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公眾人物 隱私權 知情權
一、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概述
(一)公眾人物的含義
公眾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國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在該案中,布倫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員”(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樹立了“確有惡意”原則。三年后,在“足球教練訴退伍軍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眾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倫認為:“公眾人物是指其在關系到公共問題和公共事件的觀點與行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與政府官員對于相同問題和事件的態度和行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當。”[1] 此案的判決顯示法院認為公眾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羅森布魯訴大都會新聞有限公司案”將“確有惡意原則”確立為適用于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對個人報道的場合,后成為新聞法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西方,公眾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為一個專門的術語,指一定范圍內廣為人知的、與社會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社會人物。根據學者史賓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釋,公眾人物包括政府官員、公職候選人、發明家、作家、運動員、藝術表演家、罪犯、被控訴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國公眾人物又稱社會知名人士,始見于2002年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時報》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經歷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廣為公眾熟知,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社會人物,包括黨政高級官員、著名科學家、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著名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勞動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眾人物。
理論上,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愿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自愿性公眾人物和非自愿性公眾人物。從公法的角度和以對公共官員的特殊要求為標準,又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美國聯邦法院還從時間屬性上將其劃分為完全公眾人物和有限的公眾人物。
(二)隱私權的含義及其特點
隱私,也稱個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公開且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個人日記、生活習慣、財產狀況。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和以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從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
我國尚未確立隱私權制度,但有關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已有規定,如《憲法》39、40條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將隱私權作為名譽權來進行保護。
與普通公民相比,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特點是:
1、公眾興趣性。公眾人物因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和興趣。
2、與公共利益的相關性。由于公眾人物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所以公眾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舉止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構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內容。
3、法律保護的限制性。有權利就有義務,有權力就有限制。公眾人物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擁有更多的權力和地位,在權利的行使上同樣受到限制,在隱私權方面享有的法律保護范圍就要比普通公民小。當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傾斜。
4、與知情權的沖突性。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按其內容劃分為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知情權。知政權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國家事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及背景資料的權利;社會知情權是對一切社會公共權力機構、公眾團體的知情權;公眾知情權是指在對公眾人物的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了解與自己有關的他人的情況和資料的權利。隱私權重在保護個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閉和自控的特點;知情權重在公眾了解社會各種信息,具有公開、開放和外向的特點,二者具有天然的對抗性。該沖突反映到公眾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銳。
(三)公眾人物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表現
1、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的沖突。知政權賦予了公民進行民主參政,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政府官員接受全體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其權力行使的基礎是全體公民的認可。因此,公共官員不希望可能降低其威信的私人信息為公眾所知。公民的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社會關系等屬于普通公民的個人私人信息,但對于政府官員來說,還是其能否恰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關系到公民選舉、罷免的權利問題。
2、公眾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公眾人物主要是通過傳媒而廣為人知并獲利的,他們是人們關注的焦點、采訪報道的目標,他們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聞價值,其遭受侵犯的概率遠遠高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熱衷于知道被傳媒采訪報道的公眾人物。為了吸引和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傳媒就會更加廣泛報道公眾人物的信息,稍不注意就會侵犯到公眾人物的隱私權。2002年范志毅狀告《東方體育時報》案等,都突出地反映了公眾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
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權認定
(一)范圍界定:
司法實踐中對公眾人物隱私的公開程度應限于與其社會地位和社會聲譽相關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評價。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眾人物地位、職位、身份之需,且非公眾的合理興趣范圍內的情況下,不違背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商業利益,就應屬于隱私權的范圍。
1.對純粹私人信息的侵犯。例如身體的隱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領域,屬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體隱私,披露他人的裸體照片,則會損害他人的名譽、貶低他人的人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私權觀念日益強烈,但新聞從業人員出于不同的動機,越來越過分地侵犯到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從“臺灣藝人白冰冰之女遭綁匪殘害事件”、“香港藝人劉嘉玲早年裸照遭《東周刊》刊登風波”可窺一斑。
2、侵犯私人空間。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間場所,無論是有形的,還是虛擬的,都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空間隱私除個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還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間,如更衣室、電話廳等,公眾人物對這些私人空間也享有隱私權,任何人未經其許可不得擅自闖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間,也不得非法采用紅外線掃描、高倍望遠鏡探測、長焦距拍照等手段窺視個人空間。
3、惡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公眾利益的界限,屬于基于個人目的的惡意加害行為,故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可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信息、個人私人活動和個人隱秘空間。個人信息包括不愿為外人公開的居住條件、身體上生理或心理狀況、社會關系等信息。個人的私人活動是指與所從事的職業完全有關的活動。個人的隱秘空間包括自己的住宅、休息室等個人物質領域及其個人日記、往事等精神領域的空間。雖然公眾人物在以下方面的隱私應該受到保護:(1)某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騷擾;(2)私生活不受監視;(3)通信秘密;(4)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或調查;(5)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職務行為完全無關的私人事務。但是,國家為防止個別政治性公眾人物在無人監督管理的情況下,放松對自己的嚴格要求,干出影響國家機關或政府形象甚至是違法亂紀的事,從而采取有效措施,對其“八小時以外”監督建立機關、家庭、社會全方位互動監督網絡。如果公眾對這些公眾人物的在八小時之外的違法亂紀行為(如賭博、嫖娼)對其進行以披露、批評等方式予以監督則是對公眾人物這一特殊主體在特殊場合予以隱私權保護的例外要求。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條件下社會主體放棄該權利(或被推定放棄)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謹慎地迫使部分主體放棄該權利。法院在劃定隱私權界線時應考慮到隱私權與其他權利在沖突時必要的協調,協調時兩項權利相互做出合適讓步。這是減少社會碰撞,引導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二)違法行為的界定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一般為作為的方式。隱私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其性質為絕對權,任何其他人都負有不可侵害的義務。該種法定義務是不作為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而作為,即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對于私人信息的刺探,私人活動的騷擾,私人領域的侵入,以及對私生活秘密的泄露等等,均為作為的行為方式。在實際生活中,不法侵害隱私權的現象綜合起來可以概括為三大類。即(1)非法收集、傳播、利用個人信息、資訊;(2)干涉、追查、跟蹤、拍照、攝影等非法攪擾私人活動;(3)偷看、宣揚個人日記、身體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書包、身體,擅自闖入公民住宅、臥室,安裝竊聽、監視裝置等侵害私人領域。
(三)損害事實的認定
隱私的損害,表現為個人信息、個人空間、個人私事活動被刺探、被監視、被窺視、被侵入、被搜查、被干擾、被披露、被公開、被宣揚,這是隱私損害的基本狀態。隱私損害的基本形態,是一種事實狀態,一般不具有有形損害的客觀外在表現形態,在這一點上與名譽損害的事實有相似之處即不必表現為實在的損害結果。只要隱私被損害的事實存在,即具備侵害隱私的損害事實。隱私侵害事實具多重損害的特點。表現在隱私損害而支出的財產損失,這些也是隱私侵害事實。但這些損害事實不是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的基本形態,它的有無影響侵害事實不是侵害隱私權的,而只影響侵害程度的輕重和損害范圍的大小。作為構成侵害隱私權民事責任的事實要件,以具備其基本形態即隱私被損害的事實以足夠。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其主觀過錯的形式有故意和過失,主要是故意。以下行為可以不認定為故意:
(1)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監督權利而正當地新聞等媒體曝光。
(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而正當申訴、控告;
(3)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正當秩序而對社會不正之風進行批評;
(4)為了行使自己的參政權、管理權、對員工的錄用權從而了解、調查其一定的個人信息。
(四)認定的原則
1、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眾人物的事業不僅是他們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公眾的,公眾有權了解他們的事業及他們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 [3]。國外所謂的“高官無隱私”就是基于這一原因。一般西方國家都要求高級公務人員必須公布家庭財產和個人收入情況,存入公共檔案,保證公眾隨時監督。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兩條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財產罪。
2、公序良俗與利益權衡原則。個體信息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是不應該為社會知曉的,他們是隱私權保護的對象。
從利益分析的角度,公眾人物已經從社會得到了普通人無可比擬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犧牲或讓渡部分隱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會公平,滿足公眾的興趣,保存公眾的利益。公眾人物借助于媒體的報道獲得了日漸提高的聲望, 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而且有更多機會保護自己, 當媒體上出現不利己的信息時,可隨時發表聲明澄清, 而其對有關公共事務的信息作貢獻的方式也是被動的??只要求他們比常人更能容忍媒體對他們的報道和監督。因此應當允許新聞媒體在其隱私領域有限度地擴展中來滿足公眾興趣。因此,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相比,后者更具有合理性。
3、滿足公眾合理興趣原則。當多數人對某個人或某件事產生了知情的愿望時,即產生了公眾興趣。許多公眾人物的利益往往來源于公眾的關注,他們借助于媒體揚名,享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既然受益于公眾的關注、媒體的宣傳,為了滿足公眾合理興趣,公眾人物的某一些相關信息也就失去了保護意義。
4、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原則。人格尊嚴是一項憲法權利。公眾人物作為公民,同樣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在行使公眾知情權時涉及公眾人物隱私權,不得以傷害其人格尊嚴為目的。
三、完善法律保護的建議
“立法者不是可預見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并據此為人們行為方案的超人,盡管他竭盡全力,仍會在法律中留下星羅棋布的缺漏和盲區,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法律都是千瘡百孔的。”[4]毫不例外,我國的法律在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方面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完善。
1、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保護。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借助司法解釋并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對公民的隱私權實行間接保護。這種方法缺乏獨立性,當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尚不構成名譽權侵害時,法律就無能為力了。同時,我國法律對隱私權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在憲法、民法典中確認隱私權為公民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為重點,以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為輔助的直接保護。
2、設立公民隱私權保護的例外。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和限制另行立法規定,是有憲法依據的。憲法規定了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無具體的操作細則,為此,應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設置保護和限制規則。
3、加快新聞立法步伐。我國的新聞法醞釀已久,但一直沒有出臺。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和中國“入世”,必然要求健全新聞立法。將新聞輿論監督權的保護,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是新聞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國際通行慣例。
4、加快信息公開法的立法步伐。為更好解決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的沖突,國外有40多個國家頒布了統一完整的信息公開法,例如美國1966 年的《信息自由法》、 1982年加拿大的《信息公開法》、1996 年韓國的《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等。 而我國僅僅在廣州、深圳、上海和成都等地先后頒布了相關的信息公開法,還沒有出臺正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尚在醞釀中。為此,我們應借鑒學習國外立法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信息公開法》。
5、設立重要官員個人財產和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公示制度。為確保黨政官員的公務廉潔、高效及所選拔的干部具有較高群眾威信就要對各級黨政主要官員的個人學識、工作經歷、財產和家庭成員等有關情況進行任前公示,聽取公眾反饋意見,再予綜合考慮。這種公示制度將促進黨政官員依法、廉潔從政的監督機制的形成。
6、建立公眾人物隱私的曝光特許制度。對公眾人物的犯罪、違法、違紀、違反道德等不良行為實行曝光特許,大眾傳媒可以公開披露。公眾人物無論公務活動還是私人生活都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其不良行為會構成對社會公序良俗的更嚴重危害,新聞輿論有責任加以披露,以對社會道德示范和價值趨向的導引以及警示和教育。
注釋:
[1]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3,388 U.S.1967,p130.
[2] 夏利民:《公民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沖突與平衡》,《中國律師》2003年第8期。
[3] 王利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8頁。
[4]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