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某搭乘高鐵從無錫前往南京南站,在出站時,因長相與身份證上的照片相差甚遠而未能通過鐵路人臉識別驗證,引起在場民警懷疑。民警上前對其盤問后,發現林某冒用他人身份證購買了車票……

    原來,林某于2014、2016年,分別在2起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為他人擔保,共涉及標的200余萬元,相城法院依法判決其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執行過程中,林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3月的一天,被執行人林某明知自己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無法搭乘高鐵,卻不甘心受限,抱著僥幸心理,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買了從無錫開往南京南站的車票。不想眼看就要出站了,卻在這個檔口被民警發現。南京南站的民警經過盤查比對,得知林某系法院限制高消費人員后,立刻通知并移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當晚8時許,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通過省院執行群告知本院此事,本院立即派四名“執行110”值班人員趕赴南京,于次日凌晨2點將被執行人帶回蘇州。經過法官的工作,現林某與申請執行人已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但考慮到林某拒不履行的情節惡劣,本院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并處罰款5000元的措施。

法官提醒】當前,在我院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40-50%的案件存在擔保現象。其中有不少人沒有真正認識到擔保需要承擔的責任,礙于朋友情面輕易作出大額擔保。

因此,提醒廣大市民:一是不要隨便提供擔保,要在了解借款人資信、借款目的、用途、是否存在物的擔保、還款能力(包括自己的還款能力)等基礎上慎重決定,不能僅為了朋友面子輕易擔保。二是一旦同意擔保,必須清醒認識到擔保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注意區分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等不同的擔保責任,并作好替人還款的心理準備。根據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任一保證人均與債務人處于同一清償順位,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未主動按時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向任一保證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本息,不以要求債務人清償為前提。而一般保證則可以約定擔保份額,即按份保證,還可以約定最高額保證。三是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以防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追償不能。

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國家強制力,如不履行還款義務,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的,將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查封銀行賬戶、限制高消費(乘坐飛機、高鐵、動車),情節嚴重會對其采取拘留措施,且在融資借款、招投標、經營企業等諸多方面受到種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