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手之勞”卻釀苦果 過錯責任分清判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19-10-12 瀏覽次數:651
沒有被雇傭,卻在工作時受傷,責任如何界定?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受傷引起的糾紛案件。
2016年10月,原告張明珠在被告陳雷的廠房內被墜落的電葫蘆砸傷,送醫救治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因相關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張明珠將陳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7萬余元。
原告張明珠稱,其受雇于被告廠房從事電焊工作,其應被告要求查看電葫蘆,期間被告按動按鈕移動電葫蘆,電葫蘆墜落將其砸傷。
被告陳雷辯稱,其沒有雇傭原告,電葫蘆墜落也并非是其按動操作按鈕所致,原告所說不是事實。
經查,被告陳雷通過他人介紹聯系到原告張明珠,雙方協商好價格后,原告前往被告房屋內安裝鋼結構架子,在工作中,被告要求原告查看電葫蘆,因電葫蘆過高,被告搬來竹梯由原告爬上電葫蘆支架,因仍看不清電葫蘆,在原告爬下竹梯后,被告將竹梯移至墻邊,此時電葫蘆墜落將原告砸傷。事發時,原告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事故發生后,原被告之間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雷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將竹梯架在電葫蘆支架上,增加了電葫蘆脫軌后脫落的可能性,且在讓原告從事高空作業時,未能盡到提供安全保障設施的義務,對于原告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已從事相關工作多年,應當能夠預見高空作業存在危險,并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然而其疏于注意自身安全,事發時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御措施,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最終,判決原告張明珠承擔40%責任,被告陳雷承擔60%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造成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民眾,主動邀請與被動接受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于責任承擔并無實質性差別,勞務提供者與接受者均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義務并采取安全防御措施,否則釀成苦果,雙方都要付出巨大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