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7歲的吳某被一輛拖拉機撞傷,拖拉機的車主稱該車有保險,訴至法庭后,保險公司卻聲稱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拖拉機車主賠償吳某8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200512月的一天,還是一名學生的吳某駕駛一輛電動車,撞上了邱某駕駛的拖拉機,經過三次手術治療,吳某痊愈,經鑒定構成了6級傷殘。與車主協商不成后,將車主邱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車主邱某稱該車投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當先賠償。保險公司辯稱雖然車子投了第三者責任險,但車子的被保險人不是邱某,而是何某,邱某是從何某手中購買的,雖然車子的車主已經變更,但沒有進行保險的批改過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轉讓他人,應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不予賠償。法院最終采納了保險公司的意見,判決邱某賠償吳某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5000元,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