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倍受社會關注的利用撬汽車牌照的手段來索要錢財一案,近日在建湖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6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劉某與唐某(作案時未滿16周歲,已行政拘留)、居某(未歸案)三人計議利用撬汽車牌照的手段,敲詐車主將錢匯入他們指定的帳號,被告人劉某為躲避公安機關偵察而以唐俊德名義在建湖縣工商銀行辦理了銀行卡,該卡在此期間共有41筆共計7500元款項匯進。案發后,偵查機關找到34名被害人,其中有21人向被告人劉某指定的帳號共匯了人民幣3900元,其余13人未匯。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多次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被告人劉某在實施敲詐勒索過程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